江门高中招生2013年录取原则录取批次
(一)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按考生的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教育行政部门按市、区招生考试部门的录取名册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2.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作为普通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
3.经市、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审核符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政策性考生,可享有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和录取资格。
4.各市、区教育局原则上把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30%正取指标生名额分到所属市、区每所初中,可以采取免试推荐直接进入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就读,也可采取学业考试和加分结合的办法录取,即通过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达到分数线按正常录取,若指标生的成绩达不到录取学校的录取最低分数线,可以加20分录取。如加分后仍无法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取消指标生名额,按考生中考成绩及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其它学校。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区教育局制定。
(二)录取批次
各类招生学校应根据中招录取工作的时间安排,分批录取。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按照考生的志愿,根据录取原则进行择优录取,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
1.第一批
第一阶段: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一级普通高中,录取标准由各市、区招办自定。
第二阶段:一般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标准由各市、区招办自定。
2.第二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三)各招生学校必须完成市、区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四)毕业学校必须按要求建立完善的考生电子档案,确保考生数据的统一、准确和安全,并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数据与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统一起来。各市、区教育局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保障考生自主选择升学的权利,确保让更多初中毕业生升上高一级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