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海学院2013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0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黄埔校区(校本部):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 邮编:510725
琶洲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夏阳大街1号, 邮编:51033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本、专科兼招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航海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拟订学校招生规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实施细则,按规定程序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广东省内本科层次各类专业的录取批次为第二批本科A类,专科层次专业的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A类。
外省本专科层次各类专业的录取批次按各省规定的普通本专科院校相应类别专业的录取批次设置,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外省按生源省投档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本、专科普通类专业录取先按 “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再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特殊专业、外语语种的要求:
(一)航海技术(本、专科)、轮机工程(本科)、轮机工程技术(专科)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男女兼招。
(二)外语语种要求:航海技术(本、专科)、轮机工程(本科)、轮机工程技术(专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一)广东省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二)广东省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三)广东省报考学校美术类专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五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报考我校航海类专业:航海、轮机(不含船机修造方向),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有关规定,航海技术(本、专科)专业要求身高1.65米以上,轮机工程(本科)、轮机工程技术(专科)专业要求身高1.60米以上,无色盲色弱,听力正常,四肢健全;其中航海技术专业(本、专科)要求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7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及以上;轮机工程(本科)、轮机工程技术(专科)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6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及以上。
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继续保留丙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检查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由于船上工作的特殊性,请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
报考我校旅游管理(含带专业方向)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生身高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低于1.56米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
理工、外语类 本科:4300元/年 专科:5500元/年
财经、管理类 本科:3800元/年 专科:4500元/年
美术类 专科:10000元/年
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分为500-1700元/年八个档次。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奖学金
1、新生奖学金(以下两项同时满足者,取高值一项奖励)
(1) 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被录取并已入学注册的省内外本科新生,高考总分达到或超过所在省(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校奖励10000元。
(2)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被录取并已入学注册的广东省本科新生,高考总分达到或超过学校投档线20分、30分、40分,且总分排在所录取专业学生前二名的(文理兼招专业各取第一名),学校分别奖励3000元、5000元、8000元。
2、综合奖学金:学校设立综合奖学金,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0、1000、400元/年,奖励面为在校生人数的20%左右。
3、单项奖学金: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鼓励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奖励面为在校生人数的10%左右。
4、中国航海学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等奖1200元/人,特等奖1500元/人,按航海类专业在校生人数的1/300计算评选人数。
5、学校航海奖学金:从学校评选的三好学生中推荐产生,此项奖学金视学校对外学术交流需要进行评定,金额为10000元/人·年。
6、珠江航运奖学金:重点奖励来自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四省区品学兼优航海类专业学生5名,每人每年2000元。
7、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成绩优秀,在校表现好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的评定。
8、社会奖学金: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在校生还有机会获得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校设置的各类专项奖学金。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
1、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金额每生不超过6000元/学年。
2、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年)的评定。
3、珠江航运助学金:重点资助来自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四省区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航海类专业学生5名,每人每年3000元。
4、社会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还有机会获得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校设置的社会助学金。
5、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给予相应酬金,以工助学。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需办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州航海学院于2013年4月2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航海学院2013年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本章程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