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为确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实施,各镇街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对积分制入学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时处理积分制入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成立监察小组,接受群众、社会的意见反馈,监督本方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4年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材料一览表
2014年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材料一览表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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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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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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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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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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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中技或中职)及以下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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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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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必须是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且需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教育部学信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技工教育网站上查询到个人学历情况的,可不用提交纸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但必须在递交申请当日,向受理点提交以上网站未使用过的网上验证查询码,查询码写在毕业证复印件的右上角。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毕业证书、认证报告或查询码进行文化程度审核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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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或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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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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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或技师学院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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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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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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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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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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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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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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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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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本人最高等级的职业资格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主管、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全国联网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osta.org.cn/)”、“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www.gdosta.org.cn)”或“东莞市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证书查询网站http://19.106.21.159/fcweb/Default.aspx”中查验,如在上述网站未能查询到验证信息,持证人应先到原发证机关开具证书验证证明(证明须盖发证单位公章,复印件无效),东莞市审核部门经与原发证部门电话核实无误后再开具相关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通过“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进行查验,未能通过“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查验的省外、市外职称证书,须在东莞市先办理省外、市外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对不属于人力资源部门主管、颁发的证书,由东莞市对应的主管、发证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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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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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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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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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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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本人最高等级的职业资格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主管、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全国联网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osta.org.cn/)”、“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www.gdosta.org.cn)”或“东莞市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证书查询网站http://19.106.21.159/fcweb/Default.aspx”中查验,如在上述网站未能查询到验证信息,持证人应先到原发证机关开具证书验证证明(证明须盖发证单位公章,复印件无效),东莞市审核部门经与原发证部门电话核实无误后再开具相关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通过“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进行查验,未能通过“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查验的省外、市外职称证书,须在东莞市先办理省外、市外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对不属于人力资源部门主管、颁发的证书,由东莞市对应的主管、发证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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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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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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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或初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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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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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或中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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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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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或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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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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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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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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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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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执业资格证的,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根据“谁主管、谁发证、谁审核”的原则,由东莞市对应的主管行政部门审核(非政府部门签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暂不纳入积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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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莞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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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工作(包括就业类或经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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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累计1-2年的,每满1年1分;
2.工作累计3-5年的,每满1年2分;
3.工作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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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以在东莞市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分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选择五险种中缴费年限最长的险种进行核实计分;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劳动合同(2008年之前的劳动合同必须已办理鉴证),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在东莞市经商营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由工商部门审核(以上三种积分方式三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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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莞参保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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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莞市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包括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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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缴纳1个险种每满1年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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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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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莞居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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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报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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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莞市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申报居住登记的,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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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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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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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累计1-2年的,每满1年1分;
2.居住累计3-5年的,每满1年2分;
3.居住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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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以居(暂)住证核定的,须提供居(暂)住证;选择以在莞服务年限核定的,则按在莞服务年限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选择以新莞人服务管理系统信息登记核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查验(以上三种积分方式三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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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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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东莞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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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莞市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计生办申报计生信息的,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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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上环的,提交上环证明及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所出具的半年内的查环查孕证明;
2.已结扎的,提交结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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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接受查环查孕服务的,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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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莞投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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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东莞市内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企业成立满1年,且没有违法经营行为,以工商登记注册中的实收资本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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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满10万元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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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在东莞市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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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近3个年度在莞纳税额(含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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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满5000元2分,可合计国、地税税款的分值,最高不超过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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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持有国税税务登记证的,提交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不需提交完税凭证。已经注销国税税务登记证的,提交国税分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内注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并盖有国税分局的印章)原件及其复印件;或提交其他已注明国税纳税人名称及其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的凭据原件及其复印件,不需提交完税凭证。
地税:个体工商户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缴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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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莞参加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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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在莞参加义务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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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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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东莞市中心血站发出的《无偿献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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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在莞参加社区志愿服务、在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下属志愿服务组织参加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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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每满50小时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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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东莞市积分制入学志愿服务情况申报表》,并由相应部门为申请人出具服务时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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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学生本人)近5年在莞参加社区志愿服务、在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下属志愿服务组织参加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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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每满50小时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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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东莞市积分制入学志愿服务情况申报表》,并由相应部门为申请人出具服务时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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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莞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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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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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莞市批准
开办的幼儿园
接受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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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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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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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幼儿园或学校的就读证明(证
明列明学生的姓名、学籍号、就读
的具体时间)。申请初中一年级的,
申请时还需提供原毕业学校的小学毕
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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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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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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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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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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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及初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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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莞市公民
办学校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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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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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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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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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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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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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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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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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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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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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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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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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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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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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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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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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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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莞市拥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的自有居所(已办理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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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内的(含5年),30分;
5年以上的,40分。
非住宅类房产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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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如有多处房产的,以一处房产进行加分。
3.时间计算:购买一手房产的,以购房合同备案的办结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购买二手房产的,以产权转移办结后,新房产证的出证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
4.家庭人数,由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根据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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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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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或优秀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多项不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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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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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发明专利证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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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竞赛方面(多项不累加;同一项目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选取最高一个层次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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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参加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原劳动部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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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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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奖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人力资源部门推荐参加的获奖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由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获奖证书由教育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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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原劳动部门)或东莞市教育局推荐参加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广东省教育厅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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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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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推荐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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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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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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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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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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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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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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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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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下同)子女的,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其子女不得申请积分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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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以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扣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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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户籍地镇级或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夫妻双方为同一乡镇的,只需出具一份户籍地计生证明;原已提交户籍地计生证明的,则无需重新办理户籍地计生证明,需提交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所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从户籍地计生证明办理之日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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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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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过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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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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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并提交《近5年内无违法犯罪声明书》,由公安部门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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