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社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卫计局,市属各高中阶段学校(含技工类):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我市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以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以公平公正为核心、制度建设为基础、信息公开为重点、有效监督为保障,逐步建立了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得到社会广泛肯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招生政策和招生工作程序,不得自行制定与此相违背的政策规定,干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落实招生计划,严禁计划外招生,严禁招收“挂读生”和变相招收“借读生”。
(三)2014年,我市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本校计划招生数的8%,各校要严格落实择校生比例,严格执行教育部“三限”(限分数、限钱数、限人数)政策。从2015年起,我市将执行教育部的相关要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停止招收择校生。
(四)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原则上不得录取未参加当年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学生。
(五)各招生学校要认真执行招生章程,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各项承诺;不得发布虚假、不实信息误导考生;不得强制考生填报指定学校的志愿;严禁招生学校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招揽生源。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要加强对计算机设备、网络和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管理,严禁工作人员擅自修改、下载考生和招生录取活动的有关数据和信息。
二、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信息公开
(一)全面明确信息公开内容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招生信息“十公开”。
1、招生政策公开。包括市教育局制定的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相关政策和规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阶段学校据此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2、招生资格公开。包括本年度具有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自主招生录取改革试点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学校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
3、招生章程公开。包括报考资格、录取原则及实施办法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学校还应公布相应招生类型的报考条件、招生计划、选拔程序、考试方式与内容及录取规则等。
4、招生计划公开。包括教育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以及调整计划的使用结果。
5、照顾加分考生、指标生和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公开。包括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政策申请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体育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包括姓名、准考证号、所在中学、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或所参加的特殊类型招生测试项目等。
6、录取程序公开。包括市教育局确定的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各批次未完成计划和考生志愿征集办法等。
7、录取结果公开。包括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所录取的全部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准考证号、毕业学校。
8、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
9、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包括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高中招生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
10、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包括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情况、调查情况和处理情况。
(二)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凡属主动公开的招生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要细化本地区、本学校的招生信息公开具体办法,明确公开目录及其属性;加强“阳光中考信息平台”建设,发挥其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三)切实落实信息公开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更加自觉地把认真落实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十公开”要求作为当前招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的原则,对招生信息公开职责进行分工,完善各级各部门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招生考试机构和所属高中阶段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对未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时纠正或改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及时回应处理公众质疑和问题,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虚假信息澄清机制和非法招生预警机制。
为切实做好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违纪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经核实确认的违反招生纪律、违规招生、扰乱招生秩序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珠海市教育局
2014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