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助学金措施

2014/7/11  招生网  阅读:  【放大镜】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助学金措施

 

第一条:奖学金、助学金政策依据 
为激励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表扬先进,促进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项目及标准 
1、我院学习成绩优秀、家庭贫困的学生可申请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 元。 
2、学院每学年设立专项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其中特等奖学金每人每次5000元,一等奖学金每人每次3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次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次500元。 
3、学院每年拔出专款100万元设立励志基金,用于资助家庭特别贫困及品学兼优的学生,受助学生应加入励志基金管委会成为“励志班”成员接受管理考核,受助学生承诺毕业后自愿到省内贫困地区工作两年并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参与“反哺”捐助。 
4、学院培优工程学生奖励金 
为推进我院培优工程,鼓励全院师生积极投身培优项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励学生争取在校外各类竞赛、外语等级考试、高水准国际证照考取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我院特别制定培优工程学生奖励方案,根据奖项性质和级别高低,奖励金额从100至10000元不等。 
5、学院新生奖学金 
对入学新生在高中阶段获地级市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三好学生或国家组织的科技、体育等竞赛三等奖以上获得者,注册入学时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的奖学金。

 

第三条:申请对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国家助学金、学院各类奖助学金、培优工程学生奖励金的申请对象为学院全体全日制学生(含当年新生),新生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学院当年新生。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公共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异,学年操行评定在及格以上者。 
(二)其它规定(具体申请条件详见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 
1、国家奖学金及学院各类奖学金要求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必修、选修、实践学期等课程的平均成绩(不含体育课)在年级、专业排名中名列前茅,无不及格课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及学院励志基金要求申请人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学生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必修、选修、实践学期等课程的平均成绩(不含体育课)在班级名列前茅,无不及格课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较突出; 
3、学院培优工程学生奖励金要求申请人在学院及以上级别的各类竞赛、外语等级考试、高水准国际证照考取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4、学院新生奖学金的申请人为当年新生在高中阶段获地级市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三好学生或国家组织的科技、体育等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

第五条:评审程序 
1、根据国家和学院相关评审标准,由学生自行申报,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初审后,由学务助理再次复审; 
3、各二级学院提交评审名单后,由学院学生事务中心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将最终审批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 
4、公示结束后,按要求上报。

第六条:评审时间 
各项奖、助学金均在每年10—11月份进行。 
第七条:奖、助学金发放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学院将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助学中心的批复,并在收到广东省财政厅下发的奖金后,由学院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分两个学期平均发放给受助学生,并按相关要求接受学院考核,同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校内奖助学金的发放,学院将根据校长办公会的批复,由学院财务处从专项奖助资金中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和受助学生,并按相关要求接受学院考核,同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获奖学生应严格要求自己,严禁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不允许用奖、助学金请客,一经发现,学院将严肃处理。

第九条:学院各二级部门做好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其有效的鼓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条:其他校企合作或政府特殊给予的专项奖学金的评审纳入学院统筹管理,参照此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负责部门解释、修订、自行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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