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幼儿园从教津贴每学年申请一次,可登陆市教育局网站http://szeb.sz.gov.cn/“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申请”项目申请
根据《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深教〔2013〕199号)相关要求,现就做好2015-2016学年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以下简称“从教津贴”)申报与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
(一)信息采集。从教津贴每学年申请一次。全市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幼儿园符合条件的保教人员,均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从教津贴。申请方式为:登陆市教育局网站(网址:http://szeb.sz.gov.cn/),在首页右下角点击“便民服务”栏目,选择 “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申请”项目,或直接登录网址http://ertong.sz.edu.cn ,进入“深圳市幼儿园教职工信息管理系统”,然后按要求在网上填写或确认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幼儿园应指导保教人员正确使用信息系统。
(二)分类申请。领取上一学年从教津贴后工作单位无变化的保教人员,本学年只需更新连续从教年限并再次提交申请,不需填报其他相关信息;上一学年已申请但未通过资格核验的保教人员,本学年可通过更新和补充相关信息,重新提交申请;本学年初次申请从教津贴的保教人员,需按要求全面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上一学年领取从教津贴后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保教人员,本学年暂不能申请津贴。
(三)证明材料。申请从教津贴的保教人员需准备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由幼儿园统一送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具体如下:
1.与现任职幼儿园签订并在有效期内的《教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2.教师需持有《教师资格证》;保育员需持有市、区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保障等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证;保健人员需具有市卫生部门出具的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培训合格证明。
3.在我市幼儿园连续任职期间“参加社会保险清单”(可在网上自行打印或社保部门打印盖章),如政策允许可以不参加社保或不在我市参加社保的,需提供身份证、参保地社保部门打印盖章的缴费清单、社保卡(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领取上一学年从教津贴后工作单位无变化的保教人员只需提供第1、3项证明材料。
(四)时间安排。本学年从教津贴申请从10月中旬开始,11月底前完成资格审核。以幼儿园为单位组织保教人员在网上填报信息并收集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根据需要对本辖区幼儿园信息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二、申报材料审核
(一)信息初审。幼儿园应指定专人,对本园保教人员提交的纸质材料及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与完整性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保教人员名单在园内公示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组织核查;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及相关纸质证明材料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下辖街道的区,可先报街道教育部门)。
(二)资格审核。通过初审和公示的各类幼儿园保教人员(含市属园非在编保教人员)提交的纸质证明材料统一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区教育行政部门将通过审核的保教人员名单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组织核查,核查后应再次公示。
三、经费申请与发放
(一)经费申请。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区符合条件的保教人员人数和所需津贴数额,向本区财政部门申请经费,福田、罗湖、南山区教育局负责将市国资委下属幼儿园符合津贴享受条件的非在编保教人员名单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经费。
(二)津贴发放。财政拨付长期从教津贴经费后,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幼儿园)按相关程序分学期发放。教育行政部门(或幼儿园)应在收到津贴经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津贴发放到相关保教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本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各幼儿园应将本学期现仍在岗并已通过审核的保教人员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属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复核。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向相关幼儿园核拨经费,或通知幼儿园按规定发放津贴,或将保教人员名单和经费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学期结束前按程序核拨经费。
四、其他
(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教师〔2013〕1号)和《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教规〔2008〕1 号)的相关规定,严格核定并审核各类幼儿园申请从教津贴的保教人员数量。符合条件的保教人员实有人数低于上限人数的,按实有人数发放从教津贴;超出上限的,超出部分由幼儿园自行参照解决。
(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并做好从教津贴申请与发放工作应急预案,对未通过资格审核或对资格审核有疑义的保教人员,要耐心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并结合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幼儿园要对本园保教人员提交的个人信息保密。保教人员应对提交的本人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上一学年及今后年度从教津贴申请中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保教人员,各区应取消其3年申请资格;对幼儿园及相关人员涉嫌弄虚作假的,各区应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取消其相应评优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