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6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通知(2)

2016-1-28  广东省教育厅  阅读:  【放大镜】  

四、相关事项

(一)考试收费。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收取。(待定)

(二)实施时间。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工作分工

(一)省教育厅成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改革政策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笔试实施工作。省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面试实施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权限负责牵头落实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和面试工作,并根据教育部和省要求聘请符合条件的面试考官、建立考官库、组织本地区考官培训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六、工作要求

(一)系统设计,统筹规划。正确处理好教师职前培养、资格准入、岗位聘用之间的关系,建立三者贯通、配套支撑、互为一体的运行机制;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实行平稳过渡;统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考试管理、资格认定等主要环节,系统推进改革。

(二)高度重视,分级负责。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牵涉面广,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周密部署,稳慎实施,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

(三)以人为本,公平择优。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为宗旨,为考生提供专业化的考试服务。坚持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择优选拔适教乐教善教人员取得教师资格。

(四)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加强安全保密工作,确保笔试试卷、面试测评系统安全。建立与保密、无线电管理、公安等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省对各地笔试、面试考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巡视检查。

(五)加强监督,严明纪律。确保考试实施阳光操作,严明纪律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在教师资格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和报考人员的违规行为,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总结经验,优化方案。在推进实施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中,要注意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办法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结合我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经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教师完成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只进行首次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首次注册合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一个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6.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1.中止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按教师管辖权限经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借调、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或省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但在下一次定期注册时,需具备高学段教师资格,否则,必须调整到相应低学段任教或者暂缓注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应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三、注册程序

(一)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或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三)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一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连续五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证书。

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按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四、相关规定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予以定期注册的;

 2.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五、定期注册的组织和管理

(一)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规范定期注册结果的运用。

(三)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四)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五)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六、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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