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材料递交:申请人所有书面材料须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寄至浙江工商大学招生办公室(杭州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18号 ,邮编:310018),并在信封上注明“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材料”字样(只接受邮政特快专递即EMS,请勿使用其他快递公司快递;网上报名系统可查询申请材料寄到情况,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考生自行留好备份)。具体书面材料如下:
①所在中学校长签名、加盖中学公章的《浙江工商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
②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高中阶段各学期成绩情况;
③身份证复印件;
④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⑤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
⑥个人陈述,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字数控制在1000字左右(手写或打印均可)。
所有书面材料请用A4纸,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第六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三条 书面评审:学校深化完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根据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竞赛成绩以及中学阶段综合表现情况,确定我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名单。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试: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测试,综合测试以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专业素养、专业潜质以及综合素质,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由五位专家独立评价,面试全程录音、录像。综合测试结束后,按文理科招生计划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同分考生一并划入),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综合测试成绩。
第十五条 入围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安排在第一批提前录取,入围考生必须参加2016年高考一类科目组的考试。
在填报高考志愿时须将浙江工商大学填写为第一志愿,否则无效。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文理不得跨科填报。
第十七条 根据入围考生志愿,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等第有P等以下者不予录取。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3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50%”计算形成。其中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不计分(计分科目不含自选综合科目)。
第十八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九条 专业投档按以下原则执行:
1.学校按文理科招生计划数1:1分别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
2.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3.综合成绩相同者,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择优录取。
4.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均未录取者,再根据计划缺额情况,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如仍不足,则从投档基准线下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择优录取到未满专业,直至满额。
5.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计划数(分文、理科计划)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第二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专业与计划数
第八章 时间安排、报考费
第二十一条 时间安排如下:
1.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3月10日至3月21日下午16:00;
2.材料邮寄时间:从网上报名时起至3月21日截止(以当地邮戳为准);
3.书面评审结果查询及综合测试通知书打印时间:3月31日起;
4.学校综合测试时间:2016年4月9日至4月10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5.入围考生名单公示及综合测试成绩查询时间:2016年4月21日起。
第二十二条 通过书面评审并参加综合测试的考生收取报考费,标准为110元/人,缴费方式为报到现场缴费。
第九章 入学复查、学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实施按学校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现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十章 咨询联系和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第二十六条 新生录取结果通过浙江工商大学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学校网站: http://www.zjs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 http://zhaoban.zjsu.edu.cn
电子邮件:zhaoban@zjsu.edu.cn
咨询联系电话:0571—28877228,0571—28877229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考生提供的报名申请材料须真实准确,申请材料中若存在虚假内容或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考生所在中学应当对出具的推荐材料或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学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571-28877069,0571—88840567(录取期间用),投诉举报邮箱:zjgsujw@126.com。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商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