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棠职业学院2016年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737,在陕招生代码:8131。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海棠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简介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是一所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并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普通高等院校。学院地处古都西安白鹿原大学城。
学院构建以医疗美容技术专业为龙头,医学类专业为特色,管理类、工学类等并举的专业体系,下设中医美容学院、医学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开设20多个专业。
学院占地面积500余亩,总建筑面积近20万余平方米。图书馆拥有图书万余册,期刊316种。拥有现代化体育馆及标准塑胶田径场、篮球场、排球场等,校史馆和纪念馆不定期的对外开放,餐饮中心、超市、浴池、医院、银行等教学、生活设施一应俱全,是青年学子求知成才的理想学府。
第五条 办学地点:西安市东郊水安路30号
邮编:710038
学校网址:www.xahtxy.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校办公室、招生就业办公室、教务处、党委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学校办公室主要负责学校招生委员会各部门协调等工作。招生就业办公室主要负责学校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宣传方案策划实施、招生咨询报名登记、招生录取手续办理等工作。教务处主要负责综合评价考核的组织实施。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招生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办,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zs.xahtxy.cn
招生咨询电话:029—82601993 82602000 82602181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院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以陕西省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报名,并参加各市、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1日8∶00至5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考生于2016年3月8日8∶00至3月15日17∶00在我院各地市指定的统一地点进行现场确认,确认地点我院会公布在学院招生网(zs.xahtxy.cn)上,现场确认须考生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确认报名信息,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我院测试科目准考证。
第十三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我校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对于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但确为普通高中的学生,按高中同等学力人员标准考核。
第十四条 我校于2016年3月16日至28日开展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相应考核科目的测试。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高中学业水平各科目考试各科目成绩合计折算后满分为100分;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折算后满分为1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由我校评判满分为100分
“三校生”考核主要考察考生中学阶段及相当中学学业阶段等的学业基础知识、职业兴趣爱好和职业技能基础及德智体美等综合素养品质方面,考核共包括文化课和职业技能测试两部分内容,总分300分,其中文化课总分100分,职业技能测试总分200分。
第十五条 我校于2016年3月31日至4月3日,将入学申请者录取名单通过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并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入学申请者于2016年4月10日至17日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注册报到并缴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对普通高中毕业生的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高中学业水平各科目考试成绩由省招办提供,各科目成绩合计折算后满分为100分,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折算后满分为1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由我校评判满分为100分。对于无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考生由我院加考文化基础课满分为100分。“三校生”申请者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结果由我校评判满分为300分。
第十八条 1、对普通高考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具体赋分办法均按:
A以100分计,B以85分计,C以75分计,D以60分计。
2、高中同等学力人员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评分办法
由我院加考文化基础课满分为100分。
3、“三校生”评分办法
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满分为300分,文化基础成绩占100分,职业技能测试占200分。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学校提出特殊身体健康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各专业录取人数由学院按照考生的报考情况进行调剂。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医学美容技术、护理、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8000元/学年/生;其它专业学费为7000元/学年/生
住宿费(带暖气):八人间1000元/年。四人间1600元/年。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助学贷款: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西安海棠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