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2)

2016/6/20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阅读:  【放大镜】  

  第二十四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1.69米以下(含1.69米)、女身高1.59米以下(含1.59米)的考生慎重报考。

  学校个别专业因专业特点,色盲考生请慎重报考,具体专业名称参见《广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为1200元/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我校主要政策规定如下:

  一、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学生,一经录取,即有机会获得新生入学奖学金。

  (一). 报考我校第三批A类普高文理科的考生,分数达到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第二批本科A类文理科分数线(不计降分分数线),且总分分别排前三名的考生,可获得奖学金10000元;分数达到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第二批本科A类文理科分数线(不含前三名),可获得入学奖学金5000元/人;

  (二). 报考我校第三批B类普高文理科的考生,分数达到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第二批本科B类文理科分数线(不计降分分数线),可获得入学奖学金5000元/人;达到第三批A类文理科分数线的奖励3000元/人;

  (三). 第三批A类美术类、第三批B类美术类和3+证书类的新生入学奖学金,最高可获得奖励3000元/人。

  二、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三、学校每年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授予年度奖学金,其中:优秀学业奖学金最高达3000元/学年;单科成绩优秀奖学金200元/科;考证奖学金最高奖金达500元/项。还给予在市级以上各项学习、体育、科技、文艺等竞赛中获得名次的学生授予“特长特殊贡献奖”,最高奖金达3000元/项。

  四、学校大力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学年内最高可获得10000元的奖助学金。另外还实行学费减免、勤工助学、贷学金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办,联系人:张云如、何颖

  监督电话:0755-89226295,89226299

  传真:0755-89226297

  电子邮箱:xxjiwei@126.com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www.sziit.edu.cn

  招生网址:http://zhaob.sziit.edu.cn

  咨询电话:0755-89226360、89226361

  传真:0755-89226363

  电子邮箱:wangy@sziit.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于2016年5月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广东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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