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庆高考报考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身体健康;
(四)报名人员还应符合《关于做好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22号)所列条件。
根据《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政府令第 306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重庆市参加普通高考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2〕235号),非重庆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考,考生及父或母须持有重庆市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其父或母须有在渝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和居住证明,考生须具备我市高中阶段连续三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
(五)根据市教委《关于印发2017年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招发〔2016〕22号)要求,具备中职三年完整学籍(含经正式审批录取、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的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可报考高职对口招生。报名时考生应选择在学校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类别报考,但须具有选考专业综合考试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持对口的专业操作技能实习证明、岗位工作证明等(艺术类除外)。专业综合考试开考科类中的护理类、药剂类、教育类专业仅限经市教委审批的具有医药卫生类、教育类等国家控制类专业举办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对应专业毕业生报考,其他考生不得报考。另从2018年起,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不得报考高职对口招生。
(六)报考对口高职的考生(艺术类除外),须具有报考类别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持有对口的专业操作技能实习证明(岗位工作证明)。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学校的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三)在上一年度参加国家教育招生考试受到“下一年不得报考”处罚的考生;
(四)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五)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六)经正式审批录取在我市就读高中起点一年制和二年制中职的市外学生;
(七)普通高中毕业生不能报考对口高职艺术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