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体育类专业招生特点,制定北京市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规定。
一、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
符合2017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身体健康,热爱体育事业,有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60米,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得低于4.7,年龄不超过22周岁(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以后出生),未婚。
教练员、体育教师、优秀运动员(指市级以上优秀运动队的队员)可放宽到28周岁(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以后出生),婚否不限。
凡参加体育类专业招生的考生应分别报名参加文化课和专业课考试。
(一)文化课考试报名
文化课考试报名即普通高考报名,由全市统一安排,各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
(二)体育专业考试报名
2017年北京市继续对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专业进行体育专业统一测试,报名由全市统一组织,与高考报名同时进行。
二、考试
(一)文化考试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运动人体科学(体育保健康复方向)、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管理方向)、新闻学(体育新闻方向)等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二)体育专业考试
全市体育专业统一测试工作委托首都体育学院具体实施。凡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体育专业考试(以下简称“专业考试”),专业考试的具体工作要求按《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考试工作细则》(见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cn,www.bjeea.edu.cn)执行 。
1.考试项目:包括身体素质及专项技术两大项
身体素质考试项目为:
(1)100米跑
(2)绕杆跑
(3)立定跳远
(4)原地推铅球(男5Kg,女4Kg )
专项技术考试项目为:
田径、篮球、排球、足球(男)、体操、艺术体操(女)、武术、游泳、乒乓球。考生可按本人专长从中任选一项进行考试。
参加田径专项技术考试的考生在下列单项中选择一项进行测试:200米跑、400米跑、1500米跑、110米栏(男:栏高1.00米、栏距8.90米)、100米栏(女:栏高0.84米、栏距8.50米)、跳高、跳远、三级跳远(男)、铅球(男:7.26Kg、女:4Kg)、铁饼(男:2Kg、女:1Kg)、标枪(男:800g、女:600g)、撑杆跳高(男)。
2.计分办法
专业考试成绩的评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身体素质成绩占60%,专项技术成绩占40%。
3.考试地点与时间
专业考试地点:首都体育学院
专业考试时间:4月8日,考生须带身份证、准考证,并按《准考证》相关要求参加考试。
(三)面试
凡报考体育专业考生均须面试。面试内容:身高、视力、仪表(五官、体形)、协调性、柔韧性;面试时间:体育专业考试当天。
报考运动人体科学(体育保健康复方向)、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管理方向)、新闻学(体育新闻方向)等专业的考生均不参加体育专业考试和面试,但须具备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
三、填报志愿
考生应按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网上志愿填报。选报体育类本科院校(专业)应填报在“本科提前批A”志愿栏目内。填报体育类志愿的考生,可以兼报非体育类专业志愿。
未达到全市体育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无效。
四、录取
高等学校体育专业参加本科提前批A录取。
录取新生要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突出体育专业特点的同时,还要注重政治思想表现和文化课成绩。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专业录取新生的高考成绩及体育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分别划定。运动人体科学(体育保健康复方向)、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管理方向)、新闻学(体育新闻方向)等专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与相关学校所在批次录取的理工类或文史类相同。
招生学校在控制分数线以上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录取期间,在考生已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将视计划完成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体育类专业征集志愿录取。
对于各种照顾对象的录取按照北京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五、测试结果发布
自5月8日8:00起,考生可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测试结果(网址为:www.bjeea.edu.cn,www.bjeea.cn),5月12日前,由报名单位负责将测试成绩通知考生。
六、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各招生学校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做好体育类的招生工作。要认真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防止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出现招生事故,尤其要防止各种舞弊事件发生。凡在体育类测试过程中被认定为违规的、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报考或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相关规定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