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可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南方日报讯 (记者/姚瑶)7日,广东省教育厅网站发布《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此类学校可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同时特别指出,在广东工作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子女可就读港澳服务投资者设立的学校。
《办法》指出,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属于公益性事业,其举办者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驻华机构、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及港澳服务提供者。
此类学校招生对象为在省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以及华侨华人在省内合法居留的外籍子女,也可适当招收在境内合法居留的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学生。此类学校不得招收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
获批设立的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内容自行决定,但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中国民族宗教政策有关内容。
同时,此类学校在每年1月31日前须向所在地市教育部门提交年检报告,新学年开学3个月前需将拟使用的教材送审。此类学校不得设立分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其它营利性活动。
目前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