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2018年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自主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是为满足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对教师的紧迫需求,加强职业院校学前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扩大高职学前教育专业招生培养规模,推进职业院校和幼儿园精准对接、精准育人工作,切实提高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专项试点工作。
根据省有关要求,按照“地市统筹协调、试点高职院校牵头、试点中职学校深度参与”的原则,我校在茂名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设置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开展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班自主招生工作。
第二条 为了保证学校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班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8﹞7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8〕18 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班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院校名称: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
第五条 院校国标代码:14587
第六条 学校地址:
茂名校区:广东省茂名市西城西路6号;邮政编码:525000
高州校区:广东省高州市高师路1号;邮政编码:525200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隶属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普通大专毕(结)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班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自主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领导、监督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班自主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自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班自主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督与申诉办公室,对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班自主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班自主招生录取期间负责对招生工作监督,处理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等问题。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第十五条 符合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且学前教育专业经过备案的中职学校2018年学前教育专业应届中职毕业生。
第十六条 考生须在中职阶段取得与我校学前教育专业直接相关的教育基础综合证书(B级及以上)、保育员(中级/四级及以上)、育婴员(中级/四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第五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七条 招生专业:学前教育;招生人数:70人。
第十八条 通过我校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班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不得转专业,不得转入学前教育专业非试点班。其他专业学生和学前教育专业非试点班学生均不能转入试点班学习。
第六章 学制及入学地点
第十九条 我校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班自主招生实行中高职院校联合培养,学制为2年,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班教学地点设茂名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第七章 考核方式及考试时间
第二十条 我校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班采用“文化基础(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的权重比例为4:3:3。考生入学考核总分满分值为500分;其中,综合文化知识考试满分值为20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满分值为150分,职业技能考核满分值为150分。文化基础考试的考试内容涵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汉语言写作基本能力、专业综合理论等技术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要求。“职业技能”考核采用面试方式进行。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的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办法:录取总分=文化素质总分+职业技能测试总分,我校根据考生总分进行择优录取。原则上,拟录取考生的文化素质考核总成绩不得低于文化素质满分值的40%,拟录取考生的职业技能考核总成绩不得低于职业技能测试满分值的40%。考生总分相同时,按文化素质考核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语文、数学、英语;无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在我校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
第二十三条 拟录取公示期间,若有考生自愿放弃,不再顺延录取后续考生。
第二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程序透明、公开,录取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获一、二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职学校的考生,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我校考核公示后,可免试录取。
第二十七条 报考我校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班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也不得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填报本科院校志愿并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取消我校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班自主招生录取资格,不得转回我校,也不得参加其他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报考我校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班自主招生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参加其他类型的招生考试录取。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学前教育学费 5250元/生·年;住宿费:450元/生·年。
第十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九条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我校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班自主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在茂名市教育局协助下进行。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做好报名、报名审核、考试、成绩评定及上报和录取等工作。茂名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负责报考考生的组织、考生资格审查及网上确认报名信息等。
第三十条 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组考工作安全有序
我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18年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班自主招生工作。我校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宣传发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高职学前教育学院自主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文化素质考试、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在市教育局的协助下,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做好高职学前教育自主招生的宣传发动工作。在我院网站上及时公布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报考资格、成绩发布等,为考生传递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为我校高职学前教育学院自主招生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十二条 2018年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
时间安排
|
工作内容
|
2017年12月中旬
|
申报高职自主招生类型,确定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
2018年1月30日前
|
在高职自主招生网上计划编制系统(网址:https://www.eeagd.edu.cn/pgzb)设置招生专业信息
|
2018年2月1日前
|
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网上编制系统(网址:http://www.ecogd.cn/gklqzb2018)上报高职自主招生章程
|
2018年2月5日前
|
省教育厅相关职能部门对试点高职院校上报的招生章程进行核定
|
2018年2月上旬
|
向社会公布经核定的我校自主招生章程,进行招生宣传发动
|
2018年2月25日至2月28日
|
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组织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办理高考补报名手续
|
2018年3月1日至15日
|
考生网上报名及填报志愿
|
2018年3月1日至17日
|
完成考生资格网上审核。我校在报名系统中完成所有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考生完成网上缴费。未在3月17日前完成网上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
2018年3月18日
|
公示资格考生名单,编排考场
|
2018年3月19日
|
考生网上查看报名资格审核通过情况,并打印准考证
|
2018年3月24日上午
|
文化素质考试
|
2018年3月 24日下午
|
职业技能测试
|
2018年4月4日前
|
网上录取系统提交考生文化素质(基础)及职业技能考核成绩,并提交拟录取方案及录取最低分数线
|
2018年4月9日至13日
|
省招生办公室通过录取系统审核各试点高职院校提交的拟录取方案。在学校招生网站上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并报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
|
2018年4月15日前
|
完成录取工作,根据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
第十一章 体检要求
第三十三条 参加我校高职学前教育学院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在3月15日前根据有关要求参加广东省普通高考体检。无广东省普通高考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三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五条 经我校高职学前教育学院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章 奖贷助学金设置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同时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执行,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第三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奖励办法及金额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校相关办法管理。
第十四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九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科
联系人:李桦春
监督电话:0668-3383808
电子邮箱:lhc6699@163.com
第四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茂名校区0668-3383561;高州校区0668-6618889传真:0668-3383561
电子邮箱:zjk3383069@163.com
学校网址:www.gdpnc.cn
招生网址:http://www.gdgzsf.cn/zhaosheng/index.asp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2018年我校高职学前教育学院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委托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