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我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8﹞7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040
第五条 学校地址:我校有3个校区。分别为:机场路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向云西街10号,邮政编码:510403);新机场校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白云机场北工作区横十一路,邮政编码:510470);花都校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填岭西大道,邮政编码:51083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普通大专毕(结)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自主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领导、监督自主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自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自主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招生监督小组是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自主招生期间成立信访组,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学科成绩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有一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文科类、艺术类文科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指定为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理科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指定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
第十六条 满足各专业对考生的体检要求,详见附件3。
第五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七条 招收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412人,招生专业和计划、考核方式及对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要求详见附件1。
第十八条 通过“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学及转专业。
第六章 考核方式及考试时间
第十九条 我校自主招生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 的考核方式。其中,“文化素质”统一采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以下简称“学考”,满分值为300分);职业技能考核主要对考生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由我校自主命题测试(以下简称“校测”,满分值为100分)方式。
第二十条 拟报考我校自主招生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东省2018年高职自主招生网上报名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www.eesc.com.cn/gzks )使用高考报名号及密码进行报名,阅读相关报考规定、要求,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报名系统选择“学考+校测”(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按照操作指引,填报志愿及缴费,录入相关报名信息及按要求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电子版等。逾期不再办理报名及志愿填报手续。考生报考我校自主招生流程详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3月29日前,我校确定入围参加“校测”的考生名单并在我校网站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参加由我校组织的“校测”。我校确定入围“校测”考生的“学考”成绩必须达到120分以上(含)。
第二十二条 航空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的“校测”包括:身高测量+初试+复试,身高测量和初试不计算分值,测评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身高测量合格者才能参加初试,初试合格者才能参加复试,并将复试成绩视为“校测”成绩。
会展策划与管理、民航运输、民航安全技术管理(民航旅客安全检查)、机场运行专业的“校测”包括:身高测量+面试,身高测量不计算分值,测量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者方能参加面试,并将面试成绩视为“校测”成绩。
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考术科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79号)文件规定,我校在“校测”时根据考生报考的专业进行分类分项逐项收费,各考试项目的收费标准如下:
相关专业
|
考试项目
|
收费标准
|
航空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空中乘务
|
初试
|
40元/人
|
复试
|
40元/人
|
民航空中安全保卫
|
初试
|
40元/人
|
复试
|
40元/人
|
民航安全技术管理(民航旅客安全检查)
|
面试
|
40元/人
|
民航运输
|
面试
|
40元/人
|
会展策划与管理
|
面试
|
40元/人
|
机场运行
|
面试
|
40元/人
|
第二十三条 考生在网上报名期间可以报考两个专业,经身份确认后的考生先参加第一报考专业的“校测”,如“校测”合格,则不用且不能参加第二报考专业的“校测”;如“校测”不合格,但网上报考了第二报考专业且满足该专业的报考条件,考生可在"校测"现场提出调整报考专业申请,经审核合格,则允许该考生参加第二报考专业的“校测”。除上述情况外,考生不允许调整专业。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的成绩为基本依据,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校测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录取资格,不能被录取。在“校测”过程中,如考生向本场考官报出自己或家长姓名,视为作弊,取消考试资格,且不能申请调整专业。自主招生考试的考场管理及违规违纪考生处理按照国家、广东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录取办法
第二十六条 我校自主招生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为180分(其中“学考”成绩达到120分以上(含),且“校测”成绩达60分以上(含))。
第二十七条 “校测”合格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我校校园网提交高考体检表扫描(拍照)图片。 体检须达到相关专业要求方能录取。如无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
第二十八条 我校分专业按考生测试总成绩(测试总成绩=“学考”成绩+“校测”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考生,额满为止。如同一专业出现末位总成绩同分情况时,则按“校测”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 如果某专业因生源不足而产生空额招生计划时,我校将按非拟录取考生的测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额满为止,录取的专业为考生报考且“校测”合格的专业。
第三十条 经我校自主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3天。
第三十一条 拟录取考生名单公示期间,若有考生自愿放弃,我校将不再顺延录取后续考生。
第三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我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三条 报考我校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普通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也不得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填报本科院校志愿并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我校将取消其自主招生录取资格,且不得转回我校。报考我校自主招生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参加其他类型的招生考试录取。
第九章 组织保障和工作时间安排
第三十四条 我校自主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进行,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做好“校测”考试、成绩评定及上报和录取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我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18年自主招生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校测"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自主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自主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2018年自主招生工作时间安排:
2018年3月1日-3月15日,报考考生在统一招生平台上报名及填报志愿;
2018年3月1日-3月17日,对报考考生进行资格审核;
2018年3月18日,公示资格审核合格考生名单;
2018年3月19日,考生网上查看报名资格审核通过情况;
2018年3月29日前,公布达到本校规定的文化基础考试入围要求且需要进行“校测”考核的考生名单;
2018年4月1日,考生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材料在我校机场路校区进行“校测”考核。“校测”合格考生须在4月3日前(含)登录我校校园网提交高考体检表扫描(拍照)图片。
2018年4月底前,我校完成自主招生录取。
第十章 体检要求
第三十八条 参加我校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在3月15日前根据有关要求参加广东省普通高考体检。无广东省普通高考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三十九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四十条 经我校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章 奖贷助学金设置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同时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执行,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第四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奖励办法及金额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校相关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