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惠州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46号,邮政编码:51600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惠州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合格,未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惠州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在广东省,教师专项计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其他本科专业在本科批次录取。省外录取批次见各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本校软件工程专业、土木工程专业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软件技术专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办学地点在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以及学生奖助学贷、申请入党等由本校负责,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协办。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七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试点计划录取进入本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在入学前与定向县(市、区)政府、培养院校签订《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考试或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考生总分(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排序,优先考虑高分考生的志愿,按其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录取完前一名考生,再安排下一考生专业志愿,以此类推至最后一名进档考生。考生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时,则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艺术类、体育类统考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优先考虑高分考生的志愿,按其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录取完前一名考生,再安排下一考生专业志愿,以此类推至最后一名进档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艺术类依照术科统考成绩,高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顺序,相同科目成绩高排前的规则进行排序录取;体育类依照体育术科统考成绩,高考语文、理科综合、理科数学、外语科目顺序,相同科目成绩高排前的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省外艺术类统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30%+术科成绩×7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综合成绩相同时,依照术科成绩,高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顺序,相同科目成绩高排前的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展教师专项计划招生,专业录取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艺术类专业依照术科统考成绩,高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顺序,相同科目成绩高排前的规则进行排序录取;体育类依照体育术科统考成绩,高考语文、理科综合、理科数学、外语科目顺序,相同科目成绩高排前的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八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九条 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生源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校在上海市、浙江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上海市、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590元,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190元,农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152元,艺术类专业(非理论类)每生每学年10000元。
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标准,每生每学年1300元—15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勤、免、减”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目前,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学校专项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和校内勤工助学等多项助学措施,以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2-2527803
传真号码:0752-2527803
电子邮箱:zsb@hz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hz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hzu.edu.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
监督电话:0752-2529005
传真号码:0752-2527273
电子邮箱:jjs@hz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19年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惠州学院授权惠州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