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学位服又有何变化?

2019/7/27  高中生学习  阅读:  【放大镜】  



现在很多考生都拿到了自己的录取结果,但高考毕竟只是人生求学路上的关键一步。进入大学后,继续努力学习是一方面,进行科学的学业规划更重要!


高考过后,很多考生在进行志愿填报时,都会有这样的想法:先选择一个能考上的大学读本科,然后考研时再努力一把,到名校读硕士、博士。或者在选择专业时以稳为主,到大学后再选择主辅修、双学位,甚至可以到联合办学的其他高校获得联合办学学士学位(最典型的是武汉的七校联盟)。而这些都与高校的学位制度有关。


那么,你对大学之后的学业规划有何了解?对中国的学位制度又知道多少呢?你明白学士、硕士、博士是如何一步步获得的吗?


大家都以为考上本科院校,4年大学毕业后就会自然而然地获得学士学位,但就在本周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公布了一份重磅文件:《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对学士学位的授予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将直接对本届高考生产生影响!



国务院发布学士学位管理办法_学位服又有何变化?


在了解新政之前,我们先认识一下我国的高校学位制度。



国务院发布学士学位管理办法_学位服又有何变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我国实施三级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我国的学位分级与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相联系。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各级学位的授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分别具体规定了各级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的学术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学位的授予标准如下:



国务院发布学士学位管理办法_学位服又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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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位类别分为学术型学位与专业学位。学术型学位按照学科门类授予,分别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专业学位虽也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但一般只设置硕士一级。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我国现行各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专业学位按照专业学位类型授予,专业学位的名称表示为“××(职业领域)硕士(学士、博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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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学士学位管理办法_学位服又有何变化?


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向学位申请人授予学位的资格和能力的审核,包括学位授权单位(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的审核,学科、专业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审核。


我国的学位是一种“国家学位”,国家制定统一的学位授予标准,国务院授权有关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行使学位授予权,因此,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学科、专业开展学位授予工作,必须首先取得国务院的授权。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的评审制度,国家统一部署学位授权审核。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为简化审批手续,经国务院同意,从1986年开始,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改为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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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程序是指接受学位申请者的申请,审核和决定向其授予学位以及颁发学位证书的工作流程。我国学位授予采用的是由国家统一规定要求和授权,由各授权单位进行学位授予的办法。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国务院发布学士学位管理办法_学位服又有何变化?



(注: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对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的标准和要求,都有明确规定,各级学位获得者都必须达到这个统一的标准。


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2/3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国务院发布学士学位管理办法_学位服又有何变化?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学位制度和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学位授予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制定一套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世界惯例、统一规范的学位服,向学位授予单位推荐使用。1994年5月1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推荐使用学位服的通知》(学位办〔1994〕22号)及其附件《学位服简样》和《学位服着装规范》,对学位服的简样及学位服着装规范给予明确规定。


一、学位服的来历


学位服饰的起源要追溯到12世纪,那时正在形成大学。学者的日常服饰与牧师的服饰相同。中世纪的学者几乎没有等级之分。他们都立特定的誓约和可能被剃度。


在英格兰亨利八世时代,牛津和剑桥首先开始规范了有明确定义的学位服饰并且使它成为大学所严格管理的大事。自1636年哈佛大学成立后,大学礼服开始在美国流行。相比较而言,美国的大学管理机构确定了明确的所有大学都须遵照的学位服规范体系,出台了一部关于学位服饰的法规。


本世纪初,国外的学位服已分成两派:一派以欧洲的意大利、英国为代表,即所谓的“欧派”;一派以美国为代表,即所谓的“美派”,也有称其为“新派”。最初,学位服是西方耶稣会、天主教会传教士在中国兴办教会学校的附带物。


中国的学位服出现在本世纪二十年代中期,或更早一些。随着改革开放和对外交流的不断发展,中国建立了适合于中国高等教育的学位制度。同时,与之相匹配的学位服饰也提到了日程安排上来。199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推荐使用学位服的通知》,开始确立中国学位服的规范体系。


二、学位服的用途和使用场合(国务院学位办制定)


学位服仅限于学位获得者、攻读学位者及学位授予单位的校(院、所)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及委员(或导师)在学位论文答辩会、学位授予仪式、名誉博士学位授予仪式、毕业典礼及校(院、所)庆、庆典等场合穿着使用,不准滥用。


三、学位服规范(国务院学位办制定)


学位服分为:校长(导师)服、博士服、硕士服、学士服四种,每套学位服由学位帽、流苏、学位袍、垂布等四部分组成。


(一)学位帽


学位帽为方型黑色。


(二)流苏


博士学位帽流苏为红色,硕士学位帽流苏为深蓝色,学士学位帽流苏为黑色,校长(导师)帽流苏为黄色。


流苏系挂在帽顶的帽结上,沿帽檐自然下垂。未授予学位时,流苏垂在着装人所戴学位帽右前侧中部;学位授予仪式上,授予学位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校、院、所长)把流苏从着装人的帽檐右前侧移到左前侧中部,并呈自然下垂状。


(三)学位袍


博士学位袍为黑、红两色,硕士学位袍为蓝、深蓝两色,学士学位袍为黑色,校(导师)长袍为红、黑两色。


(四)垂布


垂布为套头三角兜型,饰边处按文、理、工、农、医、军事六大类分别标为粉、灰、黄、绿、白、红颜色。


垂布佩戴在学位袍外,套头披在肩背处,铺平过肩,扣绊扣在学位袍最上面纽扣上,三角兜自然垂在背后。


(五)附属着装


内衣:应着白或浅色衬衫。男士系领带,女士可扎领结。


裤子:男士着深色裤子,女士着深色裤子或深、素色裙子。


鞋子:应着深色皮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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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学士学位管理办法_学位服又有何变化?


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并没有明确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举行学位授予仪式,所以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学位授予仪式。绝大多数学位授予单位在学生毕业时,会举行一个比较隆重的学位授予仪式。一般来说,学位授予仪式的流程如下: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宣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


2、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等学位授予人到达主席台前正中位置;


3、学生上台,在距离学位授予人一步位置处向学位授予人标准鞠躬(几个学生同时授予学位时,则列队走到学位授予人前面,面对学位授予人标准鞠躬);


4、学生稍微低头,学位授予人把流苏从学位获得者帽檐的右前侧移到左前侧中部,并呈自然下垂状;


5、学位授予人授予学位证书;


6、学生抬头同时伸出双手从学位授予人手中接过学位证书;


7、学生接过证书后,左手顺势握住证书下方,将证书正面朝外,平贴近左胸前,右手前伸与学位授予人握手,自然转身面向台下(获学位者站在学位授予人右侧);


8、合影;


9、学生走下主席台回到原来座位。


国务院发布学士学位管理办法_学位服又有何变化?




国务院发布学士学位管理办法_学位服又有何变化?


刚刚发布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规定:


  • 主辅修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 双学位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


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 联合学士学位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应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由合作高等学校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报合作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


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


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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