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海珠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出炉
2020年广州市海珠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海珠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20年海珠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教育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妥善安排辖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指导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解决在招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依法保障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权利。各学校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做好户籍适龄儿童未入学情况排查,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要做好学位安排工作,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
(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严禁各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小学一年级坚持“零起点”教学。
(四)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区教育局结合辖区学位需求及学校规模下达各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须按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未经批准超出招生计划招收的新生不得办理学籍。
(五)提升教育服务水平。一是做好信息公开。各学校要按规定做好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招生信息公开工作。2020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学校应及时公布招生结果,并于今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采集、建籍等工作。二是落实减证便民。简化招生审核程序,减少家长办事材料。三是回应群众关切,妥善处置招生工作相关的矛盾。
(六)做好承租人子女入学工作。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在海珠区租赁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本市唯一居住地,且招生报名时房屋租赁合同符合相关要求的,可通过户籍地报读、政策性照顾、积分制入学和报读民办学校等方式为适龄子女申请入学。
(七)推进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逐步完善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二、公办小学招生
(一)基本原则
1.公办小学学位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
继续实施公办小学招生网上报名。公办小学学位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学位。“人户一致”主要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地材料(房产证、购房合同、宅基地证、集资房材料、拆迁协议、租赁合同及租赁备案等)地址一致。“人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一个住宅单元原则上只分配对口学校的一个学位(多胞胎、符合计生政策的二孩除外),如报名时学位已被占用(即该住宅单元已有适龄儿童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公办小学的招生地段由区教育局核定。各学校须提前调研地段内社区变化、新增门牌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教育局。各公办小学不得拒绝招生地段内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学报名。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后,由区教育局根据公办小学学位安排原则安排学位。各公办小学必须接收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的适龄儿童。
对个别学校出现因户籍适龄儿童人数超出该校承载能力的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做好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学工作。
2.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
(二)招生对象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于2013年9月1日(含)至2014年8月31日(含)出生且尚未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三)学位安排
1.完全房产住户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2020年5月5日(含)前取得该房产的100%产权并入户入住,且学位未被占用的,其适龄子女由对口小学接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完全房产住户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不完全房产住户(指户籍地房产是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他人共同拥有)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的不完全房产是其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人户一致,且学位未被占用的,原则上由对口小学接收。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同时拥有2套或以上不完全房产的,按房产权属占有比例最大的不完全房产所在地统筹安排学位;另有房产或该房产对应的学位已被占用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3.随祖辈居住户
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祖辈同户籍同住在祖辈(直系亲属)房产,且该房产是其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在学位未被占用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对口小学接收。适龄儿童随祖辈居住的其他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4.随非直系亲属居住户
户籍挂靠在本区非直系亲属房产,且实际居住在本区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5.租住户
(1)租住国有房产或单位公房: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租住在本区国有房产或单位公房的租住户子女,人户一致,且该住房为适龄儿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且学位未被占用的,原则上由对口小学接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区国有房产或单位公房租住户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租住私人住宅: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本区租赁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持合法有效租赁备案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非海珠区户籍的穗籍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在2019年8月31日(含)前租住本区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并同时办理合法有效租赁备案,且房屋租赁期限至少到2022年8月31日(含)的租住户适龄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租住户适龄子女需回户籍地申请学位。
非穗籍承租人已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积分,并符合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条件的,可为其适龄子女申请参加积分制入学。不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或未取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非穗籍承租人可为其适龄子女申请民办学校学位。
6.街道公共集体户
适龄儿童的户籍在本区街道公共集体户,且实际居住在本区并能提供有效居住佐证材料的,原则上由户籍地对口小学接收。
7.拆迁户
根据拆迁协议内容由拆迁方安排在海珠区居住,或领取拆迁补贴自行解决住地并实际在海珠区辖内居住的临迁户适龄子女,能提供拆迁协议、租赁合同及租赁备案,且经核实确认现住址为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8.特殊儿童
本区户籍的特殊儿童(含智障、自闭、脑瘫等类型)按正常招生程序进行网上报名,由其法定监护人向报名系统指引的学校提交资料。法定监护人可向学校递交特殊教育申请报告,由区教育局根据其学习能力统筹安排入读特殊教育学校、普校特教班或到普校随班就读。启能学校优先招收本区户籍,且具有一定学习和自理能力的中重度残疾儿童。盲、聋哑儿童可到广州市启明学校、广州市启聪学校报名就读。
9.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少年)
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为其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1)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2)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工作;(3)截至2020年8月31日(含)在海珠区合法稳定居住满1年。
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为其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1)适龄儿童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2)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且具有海珠区户籍;(3)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海珠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拥有海珠区自有产权住房; 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但以在海珠区合法租赁的住宅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截至2020年8月31日(含)居住满1年。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10.政策性照顾学生
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的适龄儿童直接到实际居住地对口小学递交报名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并通过公示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11.延缓入学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地对口小学提交区级以上(含)医院医生诊断书及书面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延缓一年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其应立即申请入学。各学校应及时指引上一年延缓入学儿童报名入学。
12.小学一年级学位安排的其他事项说明
本区户籍与本区实际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由法定监护人前往适龄儿童的户籍地对口小学提交入学申请材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13.户籍生申请转学返区就读
因家庭迁移、新入户、迁户返区、回国就读等情况要求转学回本区就读的小学生,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基〔2014〕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由法定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到户籍地对口小学递交转学申请材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三、公办初中招生
(一)基本原则
1.公办初中通过免试电脑派位、对口升学及统筹安排等方式分配学位。
2.每所划片入学的公办初中95%以上的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二)招生方式
公办初中以多校划片加电脑派位为主要招生方式,个别试点学校采用对口直升和电脑派位相结合的方式招生。不同类别生源的入学方式如下:
1.具有本区公办小学学籍的本市户籍生、具有本区民办小学学籍的本区户籍生和经审核通过的具有本区小学学籍的政策性照顾学生均具有本区公办初中普通电脑派位生资格,按所属派位组别填报志愿学校,参加公办初中的电脑派位(具体办法另行公布)。具备派位生资格的学生如不按规定分组参加电脑派位并申请区内跨组升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公办初中学位。
2.在我区民办小学毕业的广州市非海珠区户籍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在其户籍所在区申请,按该区升学办法入学。
3.具有本区户籍但无本区学籍的外地或外区应届小学毕业生拟返回海珠区升读初中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公办初中学位。
4.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为其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初中一年级学位:(1)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2)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工作;(3)截至2020年8月31日(含)在海珠区合法稳定居住满1年;(4)随迁子女为2020年海珠区应届小学毕业生。
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为其申请初中一年级学位:(1)适龄儿童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2)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且具有海珠区户籍;(3)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海珠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拥有海珠区自有产权住房; 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但以在海珠区合法租赁的住宅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截至2020年8月31日(含)居住满1年;(4)适龄儿童为2020年海珠区应届小学毕业生。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四、民办中小学招生
民办小学的招生对象为2013年9月1日(含)至2014年 8月31日(含)出生且尚未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民办初中的招生对象为2020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规定招生。本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面向本区招生,无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得跨区招生;有寄宿条件且确有跨区招生需求的民办学校,须向区教育局提出跨区招生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实施。跨区招生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50%。
继续实行民办小学和民办初中招生全市统一平台网上报名。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其招生计划均通过电脑派位方式随机录取。报名结束后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派位工作。任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
对于已被民办学校录取并注册,但自愿放弃民办学校学位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依规招生。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根据招生工作新形势调整补充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成员单位,形成全区合力,推进落实招生考试工作。各学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相关工作,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
(二)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群众做好服务工作。各学校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家长提供咨询服务;切实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首问负责制度,向社会和家长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引导等工作。
(三)严肃处理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各学校必须进一步规范招生程序,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六项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严禁出现《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及处理措施》(详见附件4)中列举的违规行为,确保阳光招生、廉洁招生。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延伸阅读:
1.2020年广州市海珠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2.2020年广州市海珠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3.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
4.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及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