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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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 号)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2741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州校区: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二路 638 号;邮政编码:510440
清远新校区: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环城东路 38 号;邮政编码:511500
学院各专业办学地址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
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我院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我院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代码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院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协同育人本科高校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具体合作本科院校及专业如下:
1.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专业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2.会计专业与韶关学院会计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普通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 3 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 3 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 1 门成绩达到 C 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美术类专业,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 3 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 3 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 2 门科目成绩达到 D 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我院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我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我院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我院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我院会计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接受无专业志愿考生调剂录取。
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我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我院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我院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我院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 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 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文科类专业学费 5250 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学费6410 元/生·学年;美术类专业学费 10000 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待定;住宿费:广州校区 980 元/生·学年(含基本水、电费),空调费 200 元/生·年;清远校区 1000 元/生·学年(不含基本水、电费),空调费 200
元/生·学年。
入学时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将按政府最后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奖助学金设置情况说明:
1.对录取成绩特别优秀的新生,学院资助学费到国外进行创新创业研习;
2.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3.对录取成绩优秀的新生,设立新生奖励;
4.提供优质勤工俭学、实习实践岗位。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6409106
传 真:020-36409106
电子邮箱:zhaoban@gdcvi.net
学院网址:http://www.gdcvi.edu.cn/
招生网址:https://zb.gdcvi.net
第三十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院招生
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谭老师
监督电话:020-36409819
传真:020-36409819
电子邮箱:jwb@gdcvi.net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我院 2020 年夏季普通高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