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工业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45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大学城校区(校本部):
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100号;
邮政编码:510006
东风路校区: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9号;
邮政编码:510090
龙洞校区:
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迎龙路161号;
邮政编码:510520
番禺校区: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市广路钟三路段11号;
邮政编码:51149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所修专业培养方案内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工业大学,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相应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作为监督员列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招生录取期间成立信访小组,负责处理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
(1)在广东省,学校的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2)在广东省以外的生源省(区、市),学校普通文科类、理科类的录取批次为本科第一批次【高考改革试点的生源省(区、市)的录取批次按照生源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艺术类的录取批次按生源省(区、市)的规定执行。
(3)高水平运动队、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生的录取批次按教育部及生源省(区、市)规定执行。
(4)录取批次如有调整,以各生源省(区、市)招生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七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具有试点举办高水平运动队资格的高校,布点项目为篮球、足球、乒乓球、网球。相关招生规定详见《2020年广东工业大学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且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科目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科层次艺术类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考生学考成绩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四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录取规则:在各省(区、市)投档后,根据“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检索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且没有对应排位时,比较单科成绩高低,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术科成绩采用。表演专业:湖南省考生采用表演类(服装表演)的省统考成绩;山东省考生采用服装表演(模特类)联考成绩;广东省、江西省、黑龙江省考生采用我校表演专业校考成绩。设计学类、美术学专业:采用生源省(区、市)统考的术科成绩。
(2)报考表演专业的考生与报考其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分开排名录取。
(3)表演专业:文化课总分达到生源省(区、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出档考生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术科成绩相同时,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设计学类、美术学专业:文化课总分和术科成绩均达到生源省(区、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出档考生投档成绩排位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当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且没有对应排位时,按照术科统考成绩、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顺序比较单科成绩,相同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其中,湖南省的投档排序规则参照湖南省艺术类统考专业“平行组”的投档排序规则;其他省(区、市)的投档成绩按各省(区、市)录取文件规定执行。
(5)如生源所在省(区、市)对投档录取条件等有最新规定,则按该省(区、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校动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经教育部批准备案,是学校与印度韦洛尔理工大学合作举办的本科教育项目;本科国际班的相关专业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备案,是学校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知名大学合作的一校对多校、学分互认的国际化人才联合培养项目。院校招生代码按教育部及各省(区、市)的要求执行,具体培养模式和学习费用请查看学校本科招生网站相关介绍。
第二十七条
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均已录满时,依据考生是否服从专业调剂进行录取或退档。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录取至建筑类(含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入校后须加试素描。素描成绩不合格者将参照学校当年各专业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线、考生的高考成绩及考生填报学校的专业志愿调整专业。
第三十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区、市)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校在已经实施新高考方案的省(区、市)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相应省(区、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 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不招色盲专业(类):自动化(创新班)、测控技术与仪器、自动化类(含自动化、机器人工程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测绘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业设计、数字媒体技术、设计学类(含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美术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国际班)、动画(中外合作办学);
不招色盲色弱专业(类):化学工程与工艺(创新班)、化工与制药类(含化学工程与工艺、能源化学工程专业)、制药工程、应用化学、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材料类(含高分子材料与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专业)、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含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生态工程专业)、安全工程、建筑类(含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
不招单色识别不全者专业(类):物联网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子信息类(含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人工智能专业)、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信息安全专业)、微电子科学与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国际班)。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四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参见各省(区、市)招生专业目录。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政策,具体的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另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高考成绩优异的新生。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述
第三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22681
传真:020-39322680
电子邮箱:zsb@gdu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u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ut.edu.cn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李老师
监督电话:020-39322690,020-37626233(录取期间)
传真:020-39322067,020-37628404(录取期间)
电子邮箱:jjb@gdut.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0年4月21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东工业大学授权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