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行政职业学院2022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五章春季高考招生报考要求
第六章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办法
第一节"依学考成绩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节"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三节考生录取结果查询及录取备案
第七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八章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九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章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二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 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 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 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 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 9号) 有关要求,结 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 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 广东行政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 : 12577
第五条 学 校 地 址 :
校本部: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西28号;邮政编码: 510800
白云校区: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障岗现龙街南101号;邮 政编码: 510545
第六条 办学层次: 高职 (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 : 公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 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 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 ( 结 ) 业颁证: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 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 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 业 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 业证书.颁发证书学 校名称: 广东行政职业学院,证书种类: 普通高等学校毕(结) 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招生委员会,全 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春季高考招生 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 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春季高考招生工作 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 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招生工作纪律并接受纪律监 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 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 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含"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 考试成绩"招生录取(下称"依学考成绩招生")、招收中等职业 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录取(下称"3+证书"考试招生) 等形 式。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广东省 招生办公室编制的《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 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春季高考招生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本校"依学考成绩招生"的普通高中考生须 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 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1〕 7号) 规定的有关普 通高考报名条件,参加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考报名及2022年1 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 目考试。
本校"依学考成绩招生"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 2022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高中生版) .
第十六条 报考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的中职考生须符合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 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1) 7号) 规定的有关普通高 考报名条件,参加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考报名及广东省2022年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且取得拟报考 专业要求的专业技能证书。
本校"3+证书"考试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2022 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中职生版) .
第六章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 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 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 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依学考成绩招生"、"3+证书” 考试招生等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 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关录 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 慎重报考。
第一节"依学考成绩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本校"依学考成绩招生"按普通类进行录取。普 通类根据考生投档学考成绩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 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合成) 总分从高分到低分 录取.当考生投档(合成) 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 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节"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根据考生统一文化科 目考试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专业志愿优 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分 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 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相关性较高的考生。
第三节考生录取结果查询及录取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校将春季高考拟录取的各专业考生名单 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 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 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 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 导意见》(教学〔2003) 3号) 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 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 2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 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 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 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 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 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 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 消学籍。
第八章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本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 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22年春季高考 招生工作,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春季高考"阳光工程", 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 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 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春季高考 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七条 经本校春季高考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 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 资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 春季高考招生录取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 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中专、职中、技校) 学校毕业 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 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 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 367号) 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 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 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 10号) 公布的标准执行.
普通类专业收费: 5250-641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 10000元/生·学年;住宿费标准: 花都校区住宿费900元/ 生·学年;白云校区住宿费1500元/生·学年.
第十一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 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6867108,020-37250935
传真: 020-86867117
电子邮箱: xzzyzsb@163.com
学校网址: http: //www.gdxzzy.edu.cn/
招生网址: http: //www.gdxzzy.edu.cn/zsb/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 中共广东行政职业学院纪 律检查委员会
联系人: 谭明成
监督电话: 020-36863083
电子邮箱: xzzydb2005@126.com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行政职业学院于2022年01月 06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行政职业学院 2022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行政职业学院授权广东行政 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 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