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院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相一致。”
1998年8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发专、本科毕业证书。”
高教自考是国家立法高等教育制度之一,不但国家承认学历,在国际上也有20多个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承认。
全日制自考毕业生享有国家规定的统招毕业生同等毕业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条第32条明文规定:“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