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三年广州市萝岗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区学校招生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巩固义务教育的普及成果,促进我区义务教育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社会和谐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二○一三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区教育局在区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制定本辖区招生政策并监督、协调、管理各学校的招生工作。具体工作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区招生办负责。
(二)各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管理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并受理招生工作投诉,确保“阳光”招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本校招生区域的生源情况摸底和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理解和支持。
(四)各校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所招新生必须先报批、后入学,不得出现违规招生现象。
(五)在完成招生计划后,根据实情需扩大招生的,由学校将扩招计划报区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各公办学校不得扩大招生计划和跨地段招生。
(六)公、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区教育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对擅自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学校将严肃查处,通报批评。
二、公办小学招生的相关规定
(一)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凡2007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由该适龄儿童的其他合法监护人负责,以下统称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报名登记点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招生办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二)小学的学位分配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实际居住地”是指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产权并实际居住的地点,或适龄儿童的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确无房产,但居住在祖辈房产或合法租赁并实际居住的唯一地点;“人户必须一致”是指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住在一起、户口也在一起,并且户籍地址与房产或租赁地址一致,户籍户主与房产业主或租赁人一致,是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确无房产,需居住在祖辈房产的,户籍户主与房产业主或租赁人一致,是适龄儿童的直系祖辈。
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陪同,在规定时间向居住地所属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同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须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合法监护人)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交与租住地一致的户籍资料,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的唯一居住地。地段新住户、拆迁户、二手楼入户时间必须在2013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
(三)遵照小学服务地段对口入学和统筹安排入学的原则。区教育局根据本区的生源及学校综合布局调整情况划定各小学招生服务地段,根据《2013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中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划分小学招生地段”、“要妥善解决集体户、拆迁户、租住户和随祖辈居住的适龄儿童就近入读问题”的精神,我区对按学校服务地段对口入学生源的界定和统筹安排入学生源的界定,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适龄儿童本人与父母同户同住,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按各小学服务地段对口入学的办法执行:
(1)属手续完备的一手房,能提供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即户主与业主一致,均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房产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拥有;
(2)属手续完备、已经办理各种交易手续的二手房的,只要该住宅单元以往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地段小学在读1—5年级,且房产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拥有,并能提供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
(3)属祖辈房产,能提供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与祖辈同一户籍(户主须为该同户同住祖辈)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房产须为该祖辈全权所有),且该住宅单元以往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地段小学在读1—5年级;
(4)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子女入学按《广州开发区吸引科技领军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08]33号)执行。
(5)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见附件一)并经审批公示的照顾借读生,能提供其实际居住地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或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居住证明的,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按区招生办安排对应地段的学校对口入学。
2.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属以下情况之一者,按统筹安排学位的办法入学,统筹安排入学的学生与按对口服务地段入学的学生同等待遇。
(1)属手续完备、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租住户适龄子女,该住房为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无其他独立房产,能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与租住地址一致的户口簿,该地址户籍户主与租赁人为该适龄儿童的祖辈、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学位。
(2)适龄儿童及父(母)均属广州市萝岗区集体户,集体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学位。
(3)因拆迁原因造成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户籍在萝岗区,属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其他区的,可以凭拆迁协议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申请学位,属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萝岗区非原户籍所在地的,由萝岗区招生办根据其实际居住地统筹安排学位;户籍在萝岗区,属永迁性质已实际居住在其他区的,应将户籍迁到实际居住地,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申请学位;户籍在其他区,属永迁性质居住在萝岗区的,应将户籍迁入萝岗区实际居住地,并在对应服务地段学校申请学位,如果确实因未设门牌等原因无法办理户籍迁移的,由萝岗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学位。
(4)原则上同一户籍地址、同一房产、同一租住房只在辖内学校对应安排一个学位(孪生子女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双子女户除外),如同一户籍及同一房产或同一租住房,在其对口服务地段学校已经有学生在读1—5年级的,该适龄子女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学位。
(5)持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捷通卡者适龄子女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学位。
(6)参加我区外来从业人员随迁子女小学起始年级积分入学,获批准取得入学名额的适龄子女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学位。
凡属统筹安排学位的适龄儿童入学,先到户籍或居住地对应服务地段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由负责办理登记的学校报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学位。
(四)设有分校区的小学,要全面负责统筹其分校区的招生工作。
(五)各小学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班不得超过46人。
(六)各校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由各校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区教育局审定。
三、公办初中招生相关规定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含十二区、县级市),在我区公办小学应届毕业的在籍学生(含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对口中学升学。
(二)在外区就读并具有我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回我区升学(即返区生),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陪同,在全市统一规定时间(2013年5月9日)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常住居民户口簿,入户时间截至2013年4月30日;以及该户籍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且所购房应为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唯一居住地;若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经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可按本区小学毕业班学生的升学办法安排升学。
(三)其他非穗户籍的本区公办小学应届毕业生,统筹安排到区教育局指定中学升学。
(四)不在我区公办小学毕业,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与父(母)同在我区居住的非广州市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可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读我区公办初中学校:
1.父(母)持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捷通卡者;
2.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者;
3.参加我区外来从业人员随迁子女初中起始年级积分入学,获批准取得入学名额者。
(五)广州市玉岩中学、广州开发区中学面向本区招收小学升初中提前派位生以及体艺特长生,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六)各学校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班额,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
(七)各校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由各校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区教育局审定。
四、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其他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
2.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校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并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教育局批准。
3.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按政策要共同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需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办学校因学位紧张无法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应指引其到就近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民办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要求,将招生简章和有关宣传资料报送区招生办审查,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以及实有办学条件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民办小学、初中学校应将本年度的招生计划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区招生办核定并严格遵守审批计划。如有违反,区教育局将向社会发布其违规招生通告,不为其办理学籍登记手续并影响次年年检续证。因实际情况需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及时上报区教育局核准。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民办初中学校在小学毕业考试以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区教育局将不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和发给毕业证书。
本工作意见有效期为2013年5月至9月30日。
本工作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