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上级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产秩序、校园管理和学生自身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全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成员由院领导、学生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负责人及各系党总支书记组成。其职责是:
1、制定勤工助学活动发展规划;
2、审核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
3、决策其他有关勤工助学问题的重大事项;
4、指导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开展工作。
第四条 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中心设在学生处),负责学院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1、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2、负责学院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3、调解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和学院有关规定维护学生的权益;
4、建立和完善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规范管理;
5、指导并协调各系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6、负责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五条 各系需指定一名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老师。
第六条 校内用人单位需指定一名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老师。
第三章 岗位与申请
第七条 校内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勤工助学活动,凡适合学生从事的岗位,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需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须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用工。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以“勤工助学”的名义开展活动,否则,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不负担其学生的报酬。
第九条 岗位设置应从学院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和适应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岗位性质可分为劳务型、助理型和技术型。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1、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除特殊岗位外,同等条件下,特困生优先。
2、申请学生,需填写《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
3、由系审核表格,签署意见并留档,名单上报勤工助学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上岗流程
1、每学年初各系重新审核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
2、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各系的学生人数,按校内岗位数量统筹安排指标到系,各系根据中心分配的上岗指标,选出拟上岗学生,并发放上岗资格证,同时上报名单给中心;
3、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面试,学生凭上岗资格证可自由选择用人单位应聘;
4、学生面试通过后,校内用人单位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递交上岗学生名单,经公示后,学生可正式上岗;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需与录用学生签定协议书。
第四章 工时与报酬
第十二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课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周六、周日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根据每月用人单位的工资报表,经统表审批后,由财务统一出账,用人单位负责发放学生工资。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工作报酬由用工单位或个人按协议支付。
第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务必按月发放学生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要积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落实学生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加强岗位指导,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劳动表现情况。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要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讲究职业道德,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年度予以奖励,对于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并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有补考科目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院有权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服从管理,勤恳工作;对不服从管理者,学院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 上岗学生一般情况下需按约定的期限工作,不得擅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如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勤工助学岗位,必须提前向用人单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终止工作,否则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由于学生本人不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劳动要求,从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承担。因非工作原因损坏的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