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粤财教〔2013〕54号)》等有关文件,现对有关国家免学费政策和助学金政策的解读如下:
一、 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一)免费对象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我市公办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含“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费对象为同时具有以下第1、2项条件及具有第3、4、5至少一项条件的学生:
1.具有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
2.属非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
3.具有农村户籍或县镇非农户籍。
4.入读专业属涉农专业。
5.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备注:
1、农村户籍或县镇非农户籍界定
1)农村户籍。根据市公安局《关于配合做好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函》(穗公户〔2010〕296号)确定。农村户籍的标识为:未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户口簿首页户别项目为“农业家庭户口”或已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户口簿内面“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项目中增加打印“2010年5月1日起统称居民户口”字样。
2)县镇非农户籍。参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县镇非农户籍学生享受国家助学相关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1〕263 号)》,对县镇非农户籍的界定执行。具体见下表:
备注:
1、县镇非农学生分为两类:一是界定为农村户籍但目前未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林民、渔民以及其他无法界定的学生;二是为非地级以上市中心辖区户籍的学生,即是凡是学生属于这个分布表地域范围内的,无论是何种户口性质,无论户口簿上是否有写明“XX县XX镇”的,都可享受免学费待遇;
2、如果超出“广东省县镇非农户籍享受国家助学金区域分布表”范围及没有注明“2010年5月1日起统称居民户口”字样,也没有在户口簿上显示地址为“XX县XX镇”的“居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免学费待遇
3、学生是某些地区农场集体户,校方允许学生申请享受待遇,在国家、省、市审批后才能享受免学费待遇;
2、涉农专业界定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10]0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目录》中规定的涉农专业。其中,我校的涉农专业为畜牧兽医、园艺、园林专业。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地市级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等贫困证件的学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困难学生指具有六证之一的学生和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有关证明,如《烈士证》、《孤儿证》等。注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所需证件,必须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并且在学校及各级政府审核材料时,该证是处于有效期内,否则是不予享受免学费待遇。
(二)免学费项目
免费项目:学费(学费和实习实验费),其他费用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免学费资格审核程序
1.免费对象资格每学年核定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每学年注册时,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在当年10月20日前向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效《户口簿》及相关证明、证件。
2)学校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户籍所在区分类造册,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
3)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反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学校对初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免费对象暂免收学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1月20日前将免学费核准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各级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核准情况告知各学校,学校据此通知向未通过审核的学生补收学费。
3.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在收到学校通知后,如在当年10月20日前未提出免学费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学年享受免学费资格,不享受当年免学费,可待下一学年再按规定申请。
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一)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具体调整步骤如下:
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非涉农专业在校学生的10%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免学费相关规定。
(三)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与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一致。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