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申请住房材料、就业和社会保障证明等
(一)住房材料(提供以下资料中的任一种)
1.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提供我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房产证,产权人必须是父亲或母亲或父母共有且产权份额大于50%.已购房但房产证原件在银行抵押的,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已购房但房产证尚未办理的,提供国土部门统一样本的购房合同原件(须有国土部门的备案号)和缴款发票原件。
如果权利人不是父母,是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的,该生须与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在同一户口本上,或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并按特殊住房处理。
2.租赁凭证(或合同):由大鹏新区房屋租赁部门出具,租期原则上一年以上并包含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租房面积为整套,承租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亲或监护人,房屋用途为住宅用途。
3.祖屋、军产房、集资房、自建房和集体宿舍住房(统称为特殊住房)资料:
(1)属于原住居民的祖屋类别的,应由辖区居委会开具相应证明材料;
(2)属于军产房类别的,提供住房军产证或军产房所属部门开具的证明,以及辖区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3)属于集体宿舍类别,所住集体宿舍应属合法住房且取得房产证。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所在工作单位及辖区居委会开具的住房证明材料。
(4)属于集资房类别的,应出具购房收据或合同,并提供辖区居委会开具的住房证明材料。
(5)适龄儿童父母在深圳自建房屋居住的,应提供辖区办事处开具的房屋不属于“查违拆违”对象的证明材料。
(二)就业和社会保障证明
1.就业和社会保障证明指社保参保证明(《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2.非深圳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的社保参保证明。
3.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夫妇双方或一方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社保的,还需提供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参保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1.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人须是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2.如果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为企业法定代理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等,但在工商营业执照上没有名字,必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信息单,工商信息单上必须有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