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2018年小学招生工作

2014/4/6  广州市教育局  阅读:  【放大镜】  

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凡2008831日及之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二)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三)小学学位分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的原则。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以其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和户籍证明为依据,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地段划定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

 

认真执行以下规定,以进一步维护义务教育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

1.公办学校不准招收择校生;

2.公办学校不准拒绝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3.公办学校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本服务区应接收的学生;

4.公办学校不准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5.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与招生录取挂钩;

6.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作为升学依据;

7.不准在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进行文化科测试;

8.不准班额超标(小学每班不能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

9.不准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初中学校招生(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除外);

10.小学(经市教育局审定的少儿体校除外)不准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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