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2010〕1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招生管理,认真执行以下规定,2014年进一步维护义务教育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规定以下“十不准”:
1.公办学校不准招收择校生;
2.公办学校不准拒绝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3.公办学校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本服务区应接收的学生;
4.公办学校不准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5.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与招生录取挂钩;
6.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作为升学依据;
7.不准在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进行文化科测试;
8.不准班额超标(小学每班不能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
9.不准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初中学校招生(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除外);
10.小学(经市教育局审定的少儿体校除外)不准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