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规定的招生“十不准”

2014/4/14  广州市教育局  阅读:  【放大镜】  

广州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20101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招生管理,认真执行以下规定,2014年进一步维护义务教育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规定以下“十不准”

1.公办学校不准招收择校生;

2.公办学校不准拒绝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3.公办学校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本服务区应接收的学生;

4.公办学校不准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5.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与招生录取挂钩;

6.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作为升学依据;

7.不准在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进行文化科测试;

8.不准班额超标(小学每班不能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

9.不准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初中学校招生(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除外);

10.小学(经市教育局审定的少儿体校除外)不准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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