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校招生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有关单位:
《广州市中小学校招生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2014年4月22日
广州市中小学校招生考试违规行为
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招生行为、加强招生工作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中小学,即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中小学和属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中小学。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规范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对中小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包括对招生考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提出处理建议和督促落实处理等。
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的“规范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处,负责日常协调。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设立相应的办公室。
第四条中小学校在招生考试中,以下行为属违规行为: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入学的;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助中间方(含培训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等)通过组织考试、竞赛或培训等形式录取新生的;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重点班、特色班、实验班、创新班、奥数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的;
(四)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拒绝接收本服务区应接收的学生,或拒绝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的;
(五)市属中学初中部、小学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属地区(县级市)开展招生工作的,或者在开办多个校区的情况下,把以某一校区名义招收的学生安排到其他不同行政区域的校区上课的;
(六)非经市教育局审定,小学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的;
(七)公办小学自行确定各类推荐生名单向初中学校推荐的;初中学校要求小学推荐优秀生源,组织小学或变相组织小学推荐优秀生源的;
(八)初中学校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招生,包括在小学毕业考试之前以签订录取协议或承诺录取等形式预录小学毕业生的,但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除外;
(九)初中学校在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进行文化科测试的,以及对获得体育、艺术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未按规定在本校和毕业学校进行公示的;
(十)初中学校劝导初三毕业生放弃参加中考,或干预初三毕业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志愿的;
(十一)中小学校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奥赛”成绩、社会艺术考级、特长评级等与招生录取挂钩,或作为加分奖励、升学依据的;
(十二)中小学校突破办学层次、超规模、超班额招生的;
(十三)公办中小学未经市教育局认定擅自以外国语学校名义招收特长生或以外国语特色名义进行招生的;
(十四)公办中小学接收民办学校学生就读,形成“校中班”的;
(十五)其他行为干扰招生工作秩序、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面向社会公布招生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对中小学校招生考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前,应充分听取证言、收集证据材料;及时向学校负责人了解情况,查看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向学校教师、学生、学生家长调查取证。
第七条经核实确认学校存在第四条任何一款违规行为的,“规范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向相关部门提出如下处理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2010〕15号)关于“对出现违规招生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的精神,对学校及其校长、相关负责人作出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根据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9〕88号)关于“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办学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包括取消等级学校称号、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等)、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的精神,学校三年内不得列入各级各系统评优评先范畴。
(三)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2010〕15号)关于“对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与教育工作考核、职务晋升、评先评优挂钩”的精神,学校校长及其相关责任人5年内不得列入各级各系统评优评先范畴,且5年内不得列入“名校长、名班主任、名教师”等认定范畴;同时,从提出处理建议之日起往前推算5年内学校校长及其相关责任人已认定为“名校长、名班主任、名教师”的,撤销其相关称号。
(四)根据《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教策〔2007〕46号)关于“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2010〕15号)关于“民办学校违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与年检结果挂钩”等精神,民办学校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政府所设的各类奖补资金(对学生的补助资金除外),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该校当年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于次年减少其10%-50%招生计划,情节特别严重的次年勒令停止招生。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2010〕15号)关于“对多次出现违规办学行为、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教育主管部门要对该校校长作出行政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解除其职务聘任”等精神,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办学校(含其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发生招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追究处理。
(六)在调查核实中,如发现还有另外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则移交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或规定一并处理。
第八条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2010〕15号)关于“对于举报的违规情况要建档立册,逐一查处;对严重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重大违规事件进行曝光,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精神,对每一宗招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束后,予以建档立册,并在《广州市督学责任区工作简报》中通报;情节严重的,通过官方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公布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或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调整,将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