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在招生考试中,以下行为属违规行为: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入学的;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助中间方(含培训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等)通过组织考试、竞赛或培训等形式录取新生的;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重点班、特色班、实验班、创新班、奥数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的;
(四)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拒绝接收本服务区应接收的学生,或拒绝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的;
(五)市属中学初中部、小学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属地区(县级市)开展招生工作的,或者在开办多个校区的情况下,把以某一校区名义招收的学生安排到其他不同行政区域的校区上课的;
(六)非经市教育局审定,小学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的;
(七)公办小学自行确定各类推荐生名单向初中学校推荐的;初中学校要求小学推荐优秀生源,组织小学或变相组织小学推荐优秀生源的;
(八)初中学校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招生,包括在小学毕业考试之前以签订录取协议或承诺录取等形式预录小学毕业生的,但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除外;
(九)初中学校在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进行文化科测试的,以及对获得体育、艺术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未按规定在本校和毕业学校进行公示的;
(十)初中学校劝导初三毕业生放弃参加中考,或干预初三毕业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志愿的;
(十一)中小学校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奥赛”成绩、社会艺术考级、特长评级等与招生录取挂钩,或作为加分奖励、升学依据的;
(十二)中小学校突破办学层次、超规模、超班额招生的;
(十三)公办中小学未经市教育局认定擅自以外国语学校名义招收特长生或以外国语特色名义进行招生的;
(十四)公办中小学接收民办学校学生就读,形成“校中班”的;
(十五)其他行为干扰招生工作秩序、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