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中考”政策的录取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
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教发〔2014〕30号)的规定,随迁子女的录取实施办法如下:
(一)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纳入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范畴,在学校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限额内,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分批次择优投档录取。
(二)省、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收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过渡期内)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2017年起),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区招收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过渡期内)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2017年起)。
(三)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对我市户籍考生(含享受我市户籍考生同等待遇的其他类型考生,简称“户籍生”,下同)和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过渡期内)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2017年起)在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同时投档。
(四)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进行投档,若户籍生招生计划已完成,而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过渡期)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2017年起)招生计划未完成,则继续投档至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止;若仍未能完成招生计划,则对空余学位统一安排补录。户籍生若在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对该校适当降分继续投档,直至完成户籍生招生计划;若在该校户籍生录取最低分数线上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过渡期)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2017年起)招生计划仍未能完成,则对空余学位统一安排补录。
(五)有两个批次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若第一个批次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则不降分录取,其剩余招生计划并入后一批次进行投档录取,规则同前。
(六)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因未录满招生计划或因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而留有空余学位,需进行补录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在招生学校原录取最低分数线上进行投档。补录时,不再区分户籍生或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过渡期内)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2017年起)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