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现将《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穗府14届107次〔2014〕10号)的精神,对其中“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 3 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 3 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 5 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原则上按照当地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 30 分以上(含 30 分)录取”调整为“加20分”进行录取。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
广州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