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以下简称“1+5”文件)和《印发关于<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30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就近入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划分学位类型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及监护人情况进行积分,同一学位类型按积分高低进行学位排序录取。
第二章 积分对象
第三条 小学积分入学对象
年满6周岁(计算至当年8月31日止),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深圳户籍儿童。
(二)符合“1+5”文件的规定,且能提供相关真实、准确信息材料的非深圳户籍儿童。
第四条 初中积分入学对象
在深圳就读小学六年级,具有深圳户籍或符合“1+5”文件规定就读条件,且能提供相关真实、准确信息材料的非深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外地就读小学六年级的深圳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第五条 军人子女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人员子女不列入积分对象,在符合“1+5”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一安排学位。
第三章 学位划分
第六条 学位类型划分
根据申请学生在学区的户籍和住房情况,共划分为6个学位类型。
第一类:龙华新区户籍,学区商品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学区商品房,且产权份额大于50%,下同)或祖屋(提供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股权证书》、所在股份合作公司及社区居委会证明,下同)或安居型商品房(提供保障性住房合同或房产证及所在社区证明,下同)。
第二类:深圳其他区户籍,学区商品房或祖屋或安居型商品房。
第三类:龙华新区户籍,学区租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租房且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下同)或公共租赁房或其他类住房(含自建房、军产房、集资房、集体宿舍等,下同)。
第四类:深圳其他区户籍,学区租房或公共租赁房或其他类住房。
第五类:非深圳户籍,学区商品房或安居型商品房。
第六类:非深圳户籍,学区租房或公共租赁房或其他类住房。
第七条 学位房的认定
从本办法正式生效之日起,学区内同一套住房(不含公共租赁房)用于申请学位时,在学制期间,小学6年只允许一户住户的孩子申请学位,初中3年只允许一户住户的孩子申请学位,如同一套住房有多个孩子申请学位,必须是同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招生报名系统不接受同一套住房重复申请学位。
第四章 积分办法
第八条 积分办法按深圳户籍学生和非深圳户籍学生分别进行。
(一)深圳户籍学生积分办法:按照在学区居住时间及计生情况积分。
1.计算积分办法:按照申请学生家庭在学区连续居住的时间(月份)计算,居住每满1个月积1分;独生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积60分,其他政策内子女积30分;积分不封顶。
2.计算居住时间的起始日期办法:提交房产证申请材料的,按房产证(商品房销售合同)签发日期计算;提交安居房申请材料的,按照保障房合同书或经济适用房产权证书签发日期计算;提交租赁凭证(租赁合同)申请材料的,按照办理租赁凭证(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落款日期计算;提交祖屋、自建房、军产房、集资房申请材料的,按照住房地址的《水费通知单》(供水部门开具)或《电费通知单》(供电部门开具)最早的日期计算;提交集体宿舍申请材料的,按照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累计时间(以累计缴纳时间最长的险种为准)计算。计算居住时间截止日期为学位申请当年的3月31日止。
(二)非深圳户籍学生积分办法:按照缴纳社保或工商营业执照签发时间及计生情况积分。
1.计算积分办法:按照申请学生的父母其中一方(或监护人)在深圳市缴纳社保或工商营业执照签发的时间(月份)计算积分,缴纳社保或工商营业执照签发每满1个月积1分;独生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积60分,其他政策内子女积30分;积分不封顶。
2.计算缴纳社保或工商营业执照签发的起始日期办法:提交社保清单申请材料的,按照在深圳市缴纳社保的累计时间(以累计缴纳时间最长的险种为准)计算积分;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股东的工商信息单申请材料的,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入股或企业设立时间(以累计有效营业时间为准)计算积分,如申请人是企业变更的法人或股东,积分从变更之日起计算。时间计算到学位申请当年的3月31日止。
第五章 积分核定和用途
第九条 积分核定
积分核定的依据为“1+5”文件规定就读条件所需的相关材料。核定程序如下:
(一)家长网上填报积分入学材料后,招生报名系统根据家长填报的资料内容自动给出学位类型和初步积分。
(二)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向教育部门提交入学材料。
(三)教育部门收取入学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其学位类型和积分正式有效。
第十条 积分用途
积分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新生招生学位排序录取的依据,只在同一学位类型的学生之间进行排序,不同学位类型的学生之间不排序。
第六章 生源录取和分流
第十一条 生源录取
根据“先类别后积分”的原则,按照学位类型1至6类依次录取,同一学位类型学生则按照积分从高到低录取,至学校招生计划录满为止。
第十二条 生源分流
每位学生仅限在网上申报一所公办学校,同时选择是否服从安排。如未被所报公办学校录取,学生家长选择服从安排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调整其到辖区内有学位剩余的公办学校,辖区内无剩余公办学校学位的,家长自主就近选择就读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享受学位补贴。选择同一所民办学校的学生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由家长再次自主选择其他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到其他民办学校;学生家长选择不服从安排的,家长自主选择就读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仍享受学位补贴。
第七章 学位补贴和“双免”补助
第十三条 学位补贴
选择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享受政府学位补贴。
第十四条 “双免”补助
选择未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只享受政府“双免”补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具体落实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龙华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积分入学表
学位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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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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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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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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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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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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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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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商品房或祖屋或安居型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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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或居住时间每满一个月积1分;独生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积60分,其他政策内子女积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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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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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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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其他区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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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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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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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租房或公共租赁房或其他类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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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或其他类住房按每满一个月积1分;独生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积60分,其他政策内子女积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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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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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其他区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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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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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圳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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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商品房或安居型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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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保或工商营业执照签发每满一个月积1分;独生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积60分,其他政策内子女积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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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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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圳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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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租房或公共租赁房或其他类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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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招生系统根据户籍、住房类别和社保(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自动生成学位类型和积分,学位申请材料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合格的,其学位类型和积分正式有效。
2.其他类住房包括自建房、军产房、集资房、集体宿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