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门职业技术学院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章程(2)

2015/3/24  招生网  阅读:  【放大镜】  

二、关于考场选择的说明:

(一)文化课考试考场:参与五年制高职招生的高等院校院均设有文化课考点,考生可就近选择其中任何一个考点参加文化课考试。

(二)专业术科考试考场:

1.考生如只报考了我院学前教育专业,无需参加专业术科考试。

2.考生如报考了我院美术教育专业,需选择设置美术科考试的考点参加专业术科考试。(我院承认术科类考生在其他院校同一类型术科考试成绩)

三、现场确认报名:

凡报名在我院考试的考生,在3月21—25日内凭网上预报名号(未预报名者也可直接在确认现场报名)、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应届生证明原件(二者之一即可,仅应届生提供)、初中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仅往届生提供)到我院报名点交纳报考费、进行电子摄像并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凡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到考点报名确认的考生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还应在报名确认时,提交经相关部门加具审核意见的《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五年制高职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及相关材料和复印件:

 1.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提供《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2.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3.父亲或母亲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深圳市报考的提交《深圳市居住证》);

4.父亲或母亲在我省累计缴费3年以上(含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材料;

5.随迁子女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的初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有关证明。

第七章  考试办法

第二十一条 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

凡报考我院五年制高职各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广东省2015年高职院校五年制高职班单独招生考试的文化科考试,其中报考了美术教育专业的还必须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美术术科考试(亦可参加今年招收五年制高职院校对应的美术术科考试,我院承认美术术科类考生在其他院校同一类型术科考试成绩)。

一、文化课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共三科,每科满分150分,三科总分450分,采用闭卷笔答考试方式。文化课由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广东省2015年初中毕业生语文、数学、英语学科学业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评卷。

二、美术教育专业术科考试内容:

(一)美术教育专业术科考试内容包括素描、色彩2科,每科分数各50分。

1.素描:三个石膏几何体写生(球体、正方体、圆柱体或圆锥体)

使用铅笔或炭笔作为表现用具。

考查对构图、比例、形体结构等方面的基本认识、理解及表现能力。

2.色彩:水粉/水彩静物写生

使用水粉、水彩或油画棒作为表现用具。

考查对色彩的感受、认识及表现能力。

(二)考试要求

1.考生必须使用考场提供的试卷(8开素描纸)。

2.考生自备画板或画夹及颜料、画笔、水桶等相关的绘画用具。

三、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英语

4月11日

8:30-10:10

数学

10:40—12:20

语文

15:00—17:00

美术术科考试

4月12日

8:30—16:00

备注:术科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四、准考证的发放:凡在我院参加文化科和美术术科的考生于4月10日前(考试前一天)到我院领取准考证。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文化课考试成绩情况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我院根据术科考试成绩确定(在我院参加术科考试)术科合格考生,并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依据考生报考的志愿顺序和招生计划,按文化分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美术术科考试只区分合格与不合格,在考生术科考试成绩合格基础上,按文化分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先录报考我院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从余下的第二志愿考生中按文化分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我院承认美术术科考生在其他院校美术术科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我院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并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学院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名单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考生参加五年制高职招生考试被录取后,可以继续参加中考及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录取后的考生不可以转专业。

第九章  新生注册与复查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学生信息进行复查,经查实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取消录取资格,不予注册。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0-3725289、3725908

传真:0750-3725908    

联系人:涂老师、陈老师

电子邮箱:jmptzs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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