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招生简章(五年制高职班)

2015/5/12  招生网  阅读:  【放大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代码:888001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汕头市濠江区东湖;邮政编码:515078

    金园校区:广东省汕头市金园路23号;邮政编码:515041

    新津校区:广东省汕头市珠池外充公(汕充公路48号);邮政编码:515041

东墩校区:广东省汕头市南墩蛇针路8号;邮政编码:515041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汕头市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有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及学校其他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范围及报名条件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的初中应、往届毕业生和符合以下条件的非广东省户籍初中应、往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随迁子女):

(一)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父亲或母亲持有我省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当年报名规定时间,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3年以上(含3年);

(五)随迁子女具有我省初中学校3年完整学籍。

符合条件的考生应于2015315-20日登录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高职院校五年制高职班招生报名系统(网址:http://www.ecogd.edu.cn/zkpt/)报名,按要求填报报考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考志愿和考试地点。

考生如报考了我院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专业,需选择设置音乐、美术科考试的考点参加专业术科考试。(我院承认术科类考生在其他院校同一类型术科考试成绩)

 

第五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学制、收费标准及依据

第十五条  五年一贯制招生专业一览表

专业代码

计划数

学制

中专阶段收费

大专阶段收费

660209

音乐教育

50

5

5000/学年

6500/学年

660210

美术教育

50

5000/学年

6500/学年

 

100

 

 

 

住宿费:每生每年500-1200元。

第十六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粤价﹝2008150><汕价﹝2008121>文件执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参照汕头市《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汕市财教[2013]71)文。

    第十七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广东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报考我院五年一贯制高职班的考生正式录取后,学校不给予调整专业。

 

第六章  报名方式

第十八条  考生于315-20日在广东省考试院网站报名确认后,于321-25日将网上报名号、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原件或生源学校应届生证明原件(二者之一即可,仅应届生提供)、初中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仅往届生提供)、《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五年制高职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核表》原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仅外省户籍考生提供)及文化科报考费75元,艺体类考试费50元前往我院招生办公室(汕头市金平区金园路23号)或指定的报名确认点缴交,逾期缴交的视为放弃。

 

第七章   考试办法

第十九条  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

1.考试科目。文化课考试科目含语文、数学和英语共3科,各科试卷卷面满分150分,三科总分450分,采用闭卷笔答考试方式。术科各科考试满分100分。

我院术科考试项目如下:

美术教育:素描、速写

音乐教育:声乐(器乐)、形体、视唱练耳

2.文化课考试内容。文化课考试的内容范围及要求依据《广东省2015年初中毕业生语文、数学、英语学科学业考试大纲》,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

3.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英语

411

8301010

数学

1040—1220

语文

1500—1700

专业术科考试

412

830—11:30

14:00—16:30

备注:术科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4准考证的发放:凡在我院参加文化科和音乐、美术术科的考生于410(考试前一天)到我院领取准考证。

 

第八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一条  教师教育类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粤教继函[2011]10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款规定,应具备五官端正、口齿清楚、四肢健全无明显残疾,请考生慎重报考。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院根据术科考试成绩确定(在我院参加术科考试)术科合格考生,并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音乐、美术专业术科考试只区分合格与不合格,在考生术科考试成绩合格基础上,按文化分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出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将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七条  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与专业相关的科目按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我院确定拟录取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并上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学院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名单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考生参加五年一贯制招生考试被录取后,可以继续参加中考及高中阶段学校录取。

  

第十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新生在接到我院录取通知书后,应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到校缴费注册。超过两周未到校缴费注册的将按学籍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我院于新生入学后对入学新生的资格进行复查,经查实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中专阶段免学费、助学金政策范围参照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教育局《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汕市财教〔201371号文)执行。

大专阶段资助:

国家奖学金:按国家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及奖学金标准发放,获奖者每 生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助学金:按广东省下达的助学金标准发放,获奖者每生每年3000元。

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每年度评选一次,奖项为学生个人综合测评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注:若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政策有变动时,以国;家的政策为准。)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招生工作监察小组

    联系人:夏晓忠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汕头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五年制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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