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保送生招生
高校要严格规范保送工作流程。具备保送资格的考生应向有关学校或部门提出保送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部门及考生所在中学多级公示后,高校组织综合考核确定拟录取保送生名单并进行公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于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前,对拟录取保送生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录取手续。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严禁高校以保送生招生形式违规录取未经本校文化测试和相关考核的考生。严禁高校以保送生招生形式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的学生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单位负责的保送资格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须按经我部核定的2015年推荐限额(见附件),制订本校推荐办法,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备案后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本校网站公布。从2016年起,逐步减少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相应推荐限额。
5.关于高校综合评价招生
经批准开展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的省份和高校,要进一步明晰试点定位,主要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不得采用自主招生办法招生。从2015年起,高校考核原则上安排在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综合评价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
二、严格规范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管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高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高校要梳理总结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认真加以整改,重点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1.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高校要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针对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特殊性,加强校级统筹,研究确定具体工作方案。要重点细化特殊类型选拔测试中招办、专家组、纪检等部门在组织、评价、监督环节中的工作责任,确保各环节有序衔接、相互制约。
2.严格规范测试管理。各有关高校要参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严格选拔考务工作人员和命题、测评专家,要尽量吸纳校外专业教师或专家参与本校专项测试的测评和监督工作。高校要加强相关涉密人员名单及试题(卷)内容的安全保密,确保考试安全实施;加强对考生报名材料、测试成绩等重要环节的核查,对测试全过程进行录像备案。高校须将参加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考生的报名材料、测试答卷(或测试视频记录资料)保留4年,以备复查。
3.加强信息公开。有关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通过本校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时、准确公示合格考生信息。公示信息应包括考生的姓名、性别、中学、测试项目及成绩,以及学校测试的合格标准、录取要求等。未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有关特殊类型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4.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有关高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从严查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中各种作弊行为。高水平运动队试点高校可联系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开展考生兴奋剂检查;试点高校须在体育专项测试之前与考生签订“同意接受兴奋剂检查和不使用兴奋剂的承诺书”,拒不签订承诺书或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对在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有关工作人员及高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处理。教育部将建立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试点高校退出机制,凡存在测试管理混乱、超规模或降低标准录取等违规行为的高校,视情节严重,从2016年起暂停或取消相关试点资格。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高校。
附件:2015年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推荐限额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2015年1月15日
2015年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推荐限额
外国语中学
|
推荐限额
|
天津外国语学校
|
120
|
石家庄外国语学校
|
175
|
太原外国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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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长春外国语学校
|
165
|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中(含浦东、浦西校区)
|
180
|
南京外国语学校
|
200
|
杭州外国语学校
|
140
|
厦门外国语学校
|
160
|
南昌外国语学校
|
135
|
济南外国语学校
|
220
|
郑州外国语学校
|
195
|
武汉外国语学校
|
150
|
广外附设外语学校
|
95
|
深圳外国语学校
|
185
|
重庆外国语学校
|
125
|
成都外国语学校
|
120
|
附件九: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调整广东省高考加分项目和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根据《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决定从2015年起对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我省高考加分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公开公平”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做好我省调整高考加分项目和加强管理工作。要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素质教育实施,科学合理地体现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引导每一个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纠正少数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倾向。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矛盾最集中的体育、艺术等特长加分和地方性加分问题。要促进公平公正,严格制定加分项目设立程序,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分资格造假,全力维护高考加分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二、调整的加分项目
(一)保留的加分项目
2015年起保留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如下: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报考本专科高校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2.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院校(普通高校民族班、预科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单独划线;报考其他专科高校可在其高考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本专科高校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4.烈士子女报考本专科高校,可在其高考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二)取消的加分项目
2015年起取消以下加分项目:
1.按国家要求,取消我省所有地方性加分项目:
(1)取消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加分项目。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在同等条件下,高校可优先录取。
(2)取消因公牺牲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立个人一等功(含)以上的军人(含退伍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专科层次加分项目,以上考生报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并经学校考核合格,由高校优先录取。
(3)取消扶贫开发重点县考生加分项目。具有扶贫开发重点县户籍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在同等条件下,高校可优先录取。
2.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和“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含2015年前已取得上述名次和称号的考生),2015年起参加高考不再具备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三)对2012年我省《关于调整广东省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招〔2012〕4号)中已取消加分项目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其中: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应届考生,其相关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2.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考生,其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三、强化管理和监督,确保高考公平公正
各地招生委员会、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规
范高考加分管理工作,确保高考加分政策在2015年起平稳顺利实施。
(一)严格规范管理,加强加分考生资格审核。高考加分政策的正确执行关系到高校人才选拔和考生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高考加分工作的全过程管理,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公开透明、更加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强化监督和管理,从制度、程序、操作等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二)加大信息公开,做好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各地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建立完善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制度,切实规范和细化信息公示的内容、办法、程序、时间安排等相关要求,加大考生加分资格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效度。对符合国家和省招委会规定的加分项目条件并提出申请的考生,须经过考生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考生所在中学、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进行三级公示。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等,接受社会监督。当年度报名高考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和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取加分资格。
(三)严肃责任追究,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和违规违纪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招生委员会、教育局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号)和《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的各项要求,密切关注舆情,统筹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发挥高考加分项目调整的积极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宣传、解读以及舆论引导工作,使高中阶段在校生和今后将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及家长及时了解、正确理解我省高考加分项目调整的变化情况,确保政策调整平稳顺利进行。
请各地招生委员会、教育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及高中阶段学校。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