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七:
教 育 部 司 局 函 件
教学司函(2015)25号
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外国语中学
推荐保送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高等学校:
2016年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和科学选才。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订面向本校2016年应届高中毕业学生的推荐办法,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备案后在本校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公布。
二、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司[2015]1号)关于“从2016年起,逐步减少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相应推荐限额”的要求,我司核定了有关外国语中学2016年的推荐限额(见附件),请有关外国语中学严格执行,不得超限额推荐。若具有推荐保送资格的学生放弃保送资格,有关中学不得再递补增加其他学生。
三、有关高校要安排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接受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并向非通用语种专业倾斜。对高校测试合格且符合录取要求的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学生,高校不得将其录取或调整到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此类学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四、有关外国语中学确定的推荐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须在本校公示后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对高校测试合格拟保送录取的学生,有关高校须在本校网站公示后,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资格信息审核,按程序对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办理录取手续。
五、鼓励外国语中学具有外语特长的学生报名参加有关高校要求外语特长的自主招生考试。
请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高校和有关外国语中学。
附件:2016年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推荐限额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2015年10月13日
附件:2016年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推荐限额
外国语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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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推荐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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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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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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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外国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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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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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外国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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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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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外国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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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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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附中(含浦东、浦西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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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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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外国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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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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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外国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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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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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外国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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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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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外国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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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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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外国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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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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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外国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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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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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外国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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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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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外附设外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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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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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国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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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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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外国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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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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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外国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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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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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司[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促进公平公正,现就做好2015年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政策
1.关于艺术类专业招生
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规定,结合本校艺术类专业人才选拔和培养要求,完善招生办法。要严格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高等职业学校专科专业目录设置本校艺术类招生专业,其中本科专业不得增设专业方向。要综合考虑高考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完善择优录取的办法,力求简单明了,便于考生理解和社会监督。同一高校同一艺术类专业应采用同一种录取办法。要逐步提高艺术类专业文化成绩要求,其中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自行划定的文化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组织校考的高校要严格控制校考合格证发放数量,不得超过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在提高当前艺术类省级统考管理水平和选拔质量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逐步扩大省级统考的科类和适用高校范围,探索更加公平、合理、有效的测试方式和评价机制。
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有关高校若对考生有专业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省级统考涉及的专业,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对上述专业的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2.关于高水平艺术团招生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校艺术团招收特长生工作,要按照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控制艺术团招生规模。高水平艺术团录取人数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要根据本校艺术团建设和发展情况,合理安排并公布艺术团分项目招生计划。要细化和完善艺术测试标准,严格按照测试结果择优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公示合格考生人数不得超过艺术团招生计划的2倍。
试点高校要统筹考虑学生艺术特长和学业发展,严格执行有关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除个别经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外,试点高校须在生源省份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录取艺术测试合格考生,不得低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少数艺术测试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录取此类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艺术团招生计划的15%,按不超过拟录取考生数的2倍确定公示名单。
试点高校须与拟录取的相关考生签订协议,明确入校后参加艺术团活动的义务和责任。
3.关于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试点举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要严格控制运动队招生规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规模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要根据本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和发展情况,合理安排并公布运动队各项目招生计划。
试点高校要加强报考资格审核,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核实考生运动技术等级,并对网上核实结果进行截图保存。考生所持有的运动员等级证书项目应与报考的高水平运动项目一致。对于举办定向越野、龙舟项目的高校要参照上述要求研究确定定向越野、龙舟项目报考条件,报我部有关司局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要细化和完善运动项目测试标准,严格按照测试结果择优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公示合格考生人数不得超过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倍。
试点高校要统筹考虑学生运动特长和学业发展,严格执行有关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在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体育测试合格考生。对于体育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高校确定的此类考生入围公示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30%;在已合并调整录取批次的省份,试点高校要适度提高文化成绩录取要求。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的考生,可申请参加试点高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也可选择参加高考。对于通过高校文化课单独考试方式录取的考生,高校确定并公示的入围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0%。
试点高校要与拟录取的相关考生签订协议,明确入校后参加训练、比赛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