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的照顾政策按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05〕342号)执行。
3.台湾学生的照顾政策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东教基〔2006〕20号)文件执行。
4.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的照顾政策,按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执行。
5.具有本市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业考试成绩中增加3分。
七、工作措施
(一)明确目标,抓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各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各有关学校要紧紧围绕巩固提升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职普招生比例大体相当两个目标,着力提升我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优质协调化程度;要明确年度招生任务,继续健全和完善“政府组织、教育主责、部门联动”的招生工作管理机制,抓好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尤其是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招生工作;要落实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学校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中的层级责任,防止出现对招生工作重视不够、力度不足、责任不落实等情况。
(二)深化改革,保障公平促进协调发展
各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各学校要按照国家、省、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积极稳妥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制度改革,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协调发展。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加强对初中毕业班教学工作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进评价方式,不能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或考核教师的唯一标准,不准对学校的考试成绩排名次。各初中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和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不得乱编滥印学业考试复习资料,举行各种名目的模拟考试,严禁采用超量复习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做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学业考试,严禁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学业考试的权利。各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任何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参加学业考试的考生。未经市中招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有关资料。
(三)严肃纪律,进一步规范办学和招生秩序
各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加强招生监督,严肃招生纪律,坚持依法监管、从严查处原则,加大对违纪违规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要加大对学业考试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对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要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要设立招生考试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各单位要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加大宣传,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各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各中学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做到政策公开、办事公正。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逐步建立统一的招生宣传平台,及时公布招生信息。要面向社会和广大考生积极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和招生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有序的招生宣传。
附件:
1.201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主要工作日程安排
2.东莞市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表(另行通知)
3.东莞市201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表(另行通知)
4.东莞市2016年技工学校招生计划表(另行通知)
附件1201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主要工作日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