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迁子女是指监护人(父亲、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均为非广东省户籍的人员,其监护人在我市工作。广东省户籍、华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外国籍等人员子女不适用于随迁子女政策。
可报考我市所有高中学校。
限制报考公办普通高中(含民办普通高中公费生班)。 可报考民办普通高中自费生和中职中技学校。
1.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学校连续三年完整学籍,并在我市参加中考。
2.监护人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3.监护人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4. 监护人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且有效期至报名期间连续不间断。2017年起,居住证年限要求调整为有效期截止至当年中考报名规定时间连续1年以上(含1年)。
5.监护人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累计3年以上(含3年),或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参保缴费且至2016年2月(含2月)连续不间断。2017年起,社会保险参加年限要求调整为累计3年以上(含3年),或截止至报考当年2月(含2月)连续参保缴费1年以上(含1年)。
1.户籍证明材料(考生户口本、监护人户口本)。
考生户口本、监护人户口本(外省户籍)
如考生与监护人户口不在一起,或无法认定为父(母)子(女)关系,需提供关系证明(如出生证);监护人变更须提供法院判决书或监护人公证书。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农村自建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等其中一项;未办理好房产证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租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屋登记备案回执》;
单位宿舍:单位宿舍房产证(可提供复印件,须单位加盖公章)、单位证明;
3.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材料。
《就业创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退休人员提供社保卡(在中山市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三年)。
4.社保卡。
5.居住证。
注:1.考生父母有一方为广东省户籍的,须提供外省户籍一方的相关证明材料。
2.父亲和母亲均为外省户籍,双方条件(父亲条件+母亲条件)综合满足资格要求也予以认定。
1.把所有证明材料交初中学校初审。
2.通过系统申报随迁子女(3月16日-18日)。
3.学校初审通过后,通过系统打印《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表》并签字、盖章派发给家长。
4.家长根据个人情况到相应的部门办理资格审核。(3月16日-4月15日)。
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 镇区人社分局 镇区流管办
5.家长完成所有条件审核后,把《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表》交回初中学校。(4月18日前)。
6.镇区终审材料并确认资格,5月上旬公示。
合法稳定职业认定:各镇区人社分局。
合法稳定住所(自有住房)认定: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
合法稳定依所(租房、单位宿舍)认定: 各镇区流管办。
社保认定:各镇区人社分局。
居住证认定:各镇区流管办。
随迁子女户籍、学籍信息、与监护人关系、监护人户籍信息的审核:初中学校汇总初审,再统一交镇区终审。初中学校还需负责对考生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初审。
1.《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表》需由学校统一打印,保持与系统录入信息一致。
2.《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表》须由学校初审材料后签字、盖章,学校未盖公章的,其它部门不予审核。
3.不愿在我市升读普通高中的考生,可放弃申报。
4. 持《2016年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通知书》尚未办理户籍迁移的考生,与随迁子女享受待遇一致,如已通过随迁子女审核,无须重复办理。
地址:中山市兴中道2号 联系人:梁嘉敏,88332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