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3)

2016/4/12  教育部  阅读:  【放大镜】  

  八、录 取

  36.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委会组织实施。

  37.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38.各省级招委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39.各省级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本省(区、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0.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省级招办应向社会公布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省级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41.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级招办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42.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级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3.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4. 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1)省级优秀学生;(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4)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5)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6)获得省级招委会确定的统测项目范围内的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5分。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7.同时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

  根据各地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规定范围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包括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分值)累加。

  凡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48.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9.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0.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在生源计划所在地公开征集录取。

  省级招办要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51.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2.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53.各省(区、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应在8月底之前结束。

  54.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校的办法。

  55.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6.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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