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工商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2016/4/15 广东省农工商职业技术学校 阅读: 【放大镜】
序 言
广东省农工商职业技术学校创建于1954年1月,前身是“粤西垦殖分局干部学校”,最早可溯源至南昌军分区教导团,创建初期几迁校址,1960年搬至现校址办学。1979年10月和1980年11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先后创建“广东农垦湛江师范学校”、“广东农垦湛江中等专业学校”,2004年4月更名为“广东省农工商职业技术学校”。农垦师范于2002年停止招生,更名为湛江农垦实验中学。2008年5月,广东省农垦湛江技工学校与湛江农垦实验中学置换校址,中专与技工教育实质合并,学校发展进入了新阶段。
学校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得到上级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已由原来一所以农学、财经为主的学校,发展为以工科和财经为主,农、艺、教协调发展的综合性中职学校。学校是省属公办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2007年被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光荣称号,2012年被评为广东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动依法治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贯彻执行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广东省农工商职业技术学校,英文名:GD AIB SCHOOL,法定注册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湖秀路2号,是省属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三年(高中以上学历学制两年),学校官方网址:http://www.ngszz.com。
第四条 学校隶属广东省农垦总局,是中央财政预算单位,基本办学经费由国家农业部划拨。由湛江农垦局代管,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学校的校训是“志学、思齐、博雅、崇真”,教风是“团结、严谨、善教、创新”,学风是“勤思、好学、合作、进取”。
校徽为“ ”。
校庆纪念日为每年11月第二个周六。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人为本、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理念,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服务社会和区域经济,培育品行好、技能精的人才”的办学思路。
第七条 学校依法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为受教育者的技能培训、知识增长、道德涵养、智力发展、科学探索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第八条 学校重视和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坚持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为基本内容,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主线,以基础道德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技、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第九条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实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学校开展群众性的体育锻炼活动,重视文、体、卫工作,增强师生体质,保护师生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逐步实现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十二条 学校致力于建立一支师德高尚、学历合格、年龄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并具有奉献和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校长由广东省湛江农垦局推荐,由广东省农垦总局任命。其主要职责是:
(一)遵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有道德、有文化、有技能的合格人才。
(二)依法治校,组织制定、实施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全校性的规章制度、学校资源配置方案。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四)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依法依规选拔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招聘、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领导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六)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确保校产的安全完整。
(七)领导开展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工作,建立合作办学制度。
(八)依法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署合作协议。
(九)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维护事关学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由广东省湛江农垦局推荐,由广东省农垦总局任命,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由广东省湛江农垦局推荐,由广东省农垦总局任命,负责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执行党务工作,组织召开党委会、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党的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加强自身建设,确保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
(三)建立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德、能、勤、绩、廉”标准,参与协助做好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核、考察及选拔任用工作。
(五)对涉及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工作、人事、财务安排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参与决策,实施监督。
(六)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起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学校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执行党务工作,对学校人事、财务、教学、行政、后勤等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党委委员和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参加,对校长工作和学校行政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得以正确贯彻和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责。学校纪委书记由广东省湛江农垦局推荐,由广东省农垦总局任命,负责主持学校纪委全面工作。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主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参加。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部署实施上级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作。
(二)讨论、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教学、行政、后勤等方面重大事项。
(三)其他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管理议事机构,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学校班子成员主持,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主要是讨论、研究、决定学校教学、行政、后勤等方面的一般性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法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工会主席由全校教代会(工代会)选举产生,并报广东省湛江农垦局推荐,由广东省农垦总局任命,负责主持学校工会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学校工会组织牵头,定期召开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审议通过学校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遵照《广东省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进行管理,由学校工会负责管理校务公开各项工作;设置校务公开栏、举报电话、校长信箱,接受学校教职工、政府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组织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实行校、部(系)二级管理。设置党政(群)管理机构为:行政办、党委办(人事科)、财务科(资产办)、安全办、教务处、德育部(团委、保卫科)、招生办、就业办、工会(妇委会、退管会)、采购中心等;设置教学机构为:机电工程系、经济贸易系、音乐舞蹈系、汽车工程系、电子信息系、现代设计系、高尔夫系等;设置教辅机构为:培训部、项目办、职业教育研究所、网络中心、卫生所(计生办)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实行委任制和公开竞聘制。为加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校每年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继续任用或免除职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日常管理由就业办负责。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注重素质教育和实践操作,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突出专业特色,以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指导性文件,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抓好教学计划制订、备课、课堂教学、实习实训、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核评价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加强课程开发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学科课程体系,使课程建设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重视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强化学生实训实习管理,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 实施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管理制度,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客观公正地做好教师教学业务考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工作。学校成立职业教育研究所,通过富有成效的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工作,形成浓厚的教研学术氛围和鲜明的学科教学特色。
第三十二条 学校环境是重要的教育资源,是隐性课程的具体反映,是学生学习技能、安静读书、愉快生活的场所。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注重汲取产业文化的优秀成分,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制定教育教学的整体目标与任务,完善学生的技能认知结构和提高学生技能动手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技等全面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德育部,负责学生德育工作,通过各种途径确保德育工作落到实处;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与人相处,自觉成为品德良好、人格健全、行为规范的新时代合格人才。
第三十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一)强化全员育人。建立健全以德育部为主体,以校团委、学生会、各专业系、班主任、德育教师、宿管员等分工负责的德育工作队伍,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加强常规管理。坚持制度管理与人本管理相结合,提高德育工作实效性。
(三)改进德育方法,拓宽德育渠道。充分发挥德育课、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的主渠道作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团组织、学生会建设,鼓励和支持学生开展社团活动,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四)关注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身心发展。加强体育、艺术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卫生、生活习惯。每年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举办田径运动会。
(五)发挥校园文化育人作用,打造校园文化育人新特色。
(六)强化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建立和完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建立学生德育档案。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本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三十八条 新生、转学生入学,凭学校发出的入学通知书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取得学籍;有关招生、编班、休学、转学和学生档案资料的管理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及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
第四十条 本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
(三)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本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相关费用。
(五)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习生活管理制度,加强学风、校风建设,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引导学生刻苦钻研专业知识与技能,努力提高综合职业素养。
第四十四条 本校学生家长(监护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听取学校工作报告,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的权利。
(二)向学校反映家长意见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校学生家长(监护人)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父母应当为其子女接受教育提供一切必要和可能的条件,对未成年人依法行使监护权。
(二)父母应当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科学有效的教育。
第七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编制部门和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结合学校实际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学校通过对教职工的工作评估推进学校内部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奖惩制度,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第四十九条 教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按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要求规范言行,按照学校安排开展教育教学。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和实施师资培养制度,搭建教师专业发展平台,组织教师参与继续教育,组织多种形式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支持教师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和交流。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员聘用、解聘、奖惩和确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或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失责的教职工依法给予教育、批评、处分或解聘、辞退等相应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以及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八章 财务、资产与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售,转让、拍卖、报废等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资产配备、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学校每年定期对所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到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实行月报表制度,做到收支帐目清楚,随时接受检查和审计;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物品采购、保管、使用和借出制度;物品损坏、遗失需按规定赔偿。
第六十一条 学校处置无形资产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各项活动应急安全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层层签约、一岗双责”的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校园及其周边环境负有安全管理职责,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的安全管理,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积极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意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之事项,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六十九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一)校长;(二)学校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
章程修改应严格按照章程制定程序。
第七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长办公会议。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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