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2)

2016-5-10  湖南师范大学  阅读:  【放大镜】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我校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在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其投档成绩和所填报专业志愿为依据,公平公正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的110%。湖南省各科类提档比例不超过相应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3%。

  第二十一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对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和所报专业志愿为依据,不设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原则录退和确定专业。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分数相同,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数、外、文综,理工类依次比较语、数、外、理综。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增加计划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它缺档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在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也可录取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对于根据分数和等级投档的省份,我校对选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的等级要求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在分数和选测科目等级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必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对于湖南省高考文化科目单科成绩位于全省前万分之一的考生,若专业服从调剂,我校将根据湖南省相关部门的文件要求按照相应科目安排专业录取。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的湖南省考生,我校采用湖南省统考成绩。录取原则按照湖南省考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外省考生,如该门类有省统考须统考合格,且须取得我校对应专业的校考合格证。所有合格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本省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方可填报我校志愿。我校美术学、艺术设计学、绘画、工艺美术、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校考专业分数×60%+高考文化分数×40%),综合成绩相同时,校考专业分数高者优先;我校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按校考专业分数从高到低录取,校考专业分数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广播电视编导和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校考专业分数高者优先。

  第二十六条 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单招)、地方专项计划、武警国防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预科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湖南省农村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运动训练专业、高水平运动队、港澳台联招生、香港和澳门保送生等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武警国防生只招男生,语种限英语,护理学专业只招女生,其它各专业的录取不规定男女比例。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并要求英语口试合格;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者日语;俄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者俄语;朝鲜语、法语专业不受语种限制。其他非外语专业考生不受语种限制,但入校后我校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二十八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网站或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1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审查、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三十一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我校依据有关规定采取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凡我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且符合我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则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则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四条 我校咨询电话:0731-88872222(兼传真),招生信息网:http://zsb.hunnu.edu.cn,监督举报受理电话:0731-88872406。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示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版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由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制定相应招生政策,另行公布。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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