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航海技术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有关规定,只招收男生,不招收身高低于1.65米、双眼裸眼视力低于4.7、色盲、色弱者。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制药工程、生物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园林、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生物科学、水生动物医学、海洋资源与环境、林学、轮机工程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者;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美术学、交通运输专业不招收色盲者;因职业、用人单位有特殊要求,报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专业,男性身高低于1.68米、女性身高低于1.58米、双眼裸眼视力低于4.7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特别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设立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面最高达30%,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学年1400元、700元、300元。
(三)设立专项助学奖学金。主要是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在我校设立的各类金额不等的专项助学奖学金。
(四)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五)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通过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工作,获取劳动报酬,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六)设立临时特困补助。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部分资助。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9-2396115
传真:0759-2383279
电子邮箱: zsb@gdo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o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jy.gdou.edu.cn/zhaosheng/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监察处
联系人:邓玉琼
监督电话:0759-2383501
传真:0759-2383146
电子邮箱:jwb@gdo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海洋大学于2016年3月31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海洋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海洋大学授权广东海洋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