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我校将按专业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执行本章程上述规则的同时,按照以下录取原则录取:
(一)美术设计类(含服装模特表演)专业。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6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4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合成总分时分省进行统计。
(二)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录取原则: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7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3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合成总分时分省进行统计。
(三)音乐舞蹈类专业。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百分制)占7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3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合成总分时分省进行统计。
(四)体育类专业。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5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5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合成总分时分省进行统计。
第二十五条 本科国际班是我校与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英语国家的大学开展的国际化人才联合培养项目,考生须谨慎填报志愿,并须认真阅读相应的招生简章。
第二十六条 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录取专业时以加分后的总分为准。
第二十八条 港澳地区、华侨及台湾省学生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视力、身高有要求,请色盲、夜盲、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500度、男性身高<1.70米、女性身高<1.60米的考生慎重报考。
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模特表演)特殊要求:身心健康、五官端正、身体匀称,有志于从事模特表演、服装设计与传媒相关时尚行业;请男性身高<1.75米、女性身高<1.65米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构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奖、贷、助、补、减”的资助体系,确保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通过不同的渠道获得相关的经济资助。
学校除积极落实国家奖助学金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外,还每年安排1000多万元自筹资金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每年最高可获得2.8万元的奖、助学金。目前的主要资助项目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面向全体在校学生, 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奖一次,根据学生在校综合测评的排名及突出表现,按特等和一、二、三等奖学金以及单项奖励金给予奖励,最高奖金每人每年5000元。
(五)社会奖学金、助学金:包括“广州大学广东文化基金助学金”、“何耀光助学金”、“镇泰奖、助学金”、“新长城自强助学金”、“仲明助学金”等;部分学院还在本学院内设立院级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年可获得1000-13000元不等的资助。
(六)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费、住宿费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七)勤工助学和临时困难补助:学校每年安排充足的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通过勤工助学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有临时特别困难的学生还可以申请校内临时困难补助。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监察处
监督电话:020-39366042
传真:020-39366042
电子邮箱:gzdx1995@tom.com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66232
传真:020—39366069
电子邮箱:zhaosb@gzh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hu.edu.cn
招生网址:http://zj.gzh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的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州大学2016年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州大学委托广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16年 3月 24日广州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