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高水平运动队录取办法:
(1)体育专项测试成绩须达到合格(60分)及以上(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2)单考单招:依据体育专项测试,择优录取已参加我校文化课单独考试,且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文化课合格线以上的考生6人。这类考生体育专项成绩需达到80分(含)以上(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这类考生(须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审核通过)可免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人数不超过我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0%。
(3)非单考单招:其他考生(含参加文化课单独考试但未获得单考单招录取资格的考生)均须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其高考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如有A、B线则按A线执行)。
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其高考成绩可申请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如有A、B线则按A线执行)的65%以上,这类考生录取人数不超过我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30%。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取消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份),参考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4)我校将依据招生项目的计划、要求和组织运动队的需求等因素,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并分别参照男、女考生成绩排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符合我校录取要求的高水平运动员,男、女考生名次相同时,择优录取女生。如某项目所有报考考生均未达到我校项目测试最低录取标准,则取消该项目招生计划。
(5)我校进行的考试成绩不代替各省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高水平运动员统一测试,则考生必须参加并测试合格,符合条件者方能作为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最终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审核公布为准。凡高水平运动员资格未获得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认定者,我校将不予录取。
(6)拟录取考生须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和教育部资格审核,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我校本科招生网公示。
第二十六条 香港、台湾地区免试招生办法按国家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对政策性加分的处理办法: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原始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为准。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体育教育专业裸眼视力低于4.7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费与住宿费:
1.学费(不含书费):按学分制收费,由课程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每学年平均学费参见招生专业目录。
2.住宿费:800-1500元/学年。
3.华侨与港澳台地区学生收费标准与内地学生一致。
以上收费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均以深圳市物价局批准数为准。
第八章 奖助学金与勤工俭学
第三十二条 奖助学金与勤工俭学:
1.深圳大学华强奖学金:深圳华强集团每年捐资500万设立“深圳大学华强奖学金”,用于奖励高考成绩优异的新生(不含港澳台及华侨、单考单招、定向、预科、内地新疆高中班等特殊类考生)。
(1)华强新生特等奖学金:
用于奖励高考文化课成绩特别突出的以下新生,每人奖励5万元,第一年首次发放2万元,剩余每学年一万元(学生在校期间如有考试成绩不及格,或因违反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将取消其下一学年及以后的奖学金):
①广东省外: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超过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理工类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λ分及以上的新生(λ的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λ=(α-β)×γ
α=该省高考满分
β=该省一本最低控制分数线
理工:γ=0.4;文史:γ=0.37。(标准分按0.5,按四舍五入规则)
②广东省:高考文化课理工类排位在4000以内(含4000)、文史类排位在1600以内(含1600)的新生。
(2)华强新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以下新生(不含华强新生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每人奖励1万元,第一学期发放5000元,剩余5000元在第二学期发放(学生在校期间如有考试成绩不及格,或因违反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将取消其第二学期的奖学金):
①广东省外: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超过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理工类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λ分及以上的新生(λ的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λ=(α-β)×γ
α=该省高考满分
β=该省一本最低控制分数线
理工:γ=0.32;文史:γ=0.29。(标准分按0.45,按四舍五入规则)
②广东省:高考文化课理工类排位在9000以内(含9000)、文史类排位在2500以内(含2500)的新生。
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美术类、音乐类和体育教育专业新生:
A.校考专业成绩(如无校考则按省统考专业成绩)为录取新生中分省(分区域)分专业最高分(排名)。
B.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相应科类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85%及以上。
2.奖助学金:
(1)国家奖助学金:根据国家、省市的政策和文件精神,设立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学年。
(2)学校奖学金:
由学校设立。特等奖5000元/人/学年,一等奖3000元/人/学年,二等奖2000元/人/学年,三等奖1000元/人/学年。
(3)拔尖创新人才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高等研究院理工创新实验班和医学部临床医学专业的拔尖创新人才。大一新生获全额学费奖金(6000元/人/学年);大二及以上年级:一等奖12000元/人/学年;二等奖6000元/人/学年;三等奖3000元/人/学年。
(4) 社会奖、助学金:由社会捐赠设立。在校、院两级设有好日子奖学金、华强新生奖学金、腾讯奖助学金、永旺奖学金等几十项。其中好日子奖学金每年100万元,奖励100人,每人10000元。
3.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
(1)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8000元/人/学年。
(2)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九章 特别说明
第三十三条 因新建学生宿舍尚未完工,现有学生宿舍床位不足,广东二本录取的深圳生源在第一学年需自行解决住宿问题。
第三十四条 医学院、材料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和生命与海洋科学学院将于第一学年陆续搬入西丽校区。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5-2653 6235
传真:0755-2653 4482
电子邮箱: zsb@sz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z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zu.edu.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渠道:
联系部门:深圳大学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755-2653 4925
传真:0755-2653 4925
电子邮箱:jiwei@szu.edu.cn
第十一章 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高职本科
第三十七条 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高职本科
办学地点: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职院)
第三十八条 办学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邮政编码:518055
第三十九条 招生院校代码:80003
第四十条 录取批次:第二批本科
第四十一条 培养方式:高职本科生作为单独培养类别进行管理,在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学习和生活,该项目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深圳大学其他学院和专业学习,不能在深圳大学修读学分。
第四十二条 证书颁发: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高职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达到高职本科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深圳大学高职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奖助学金等其他未尽事宜以《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招收培养)高职本科生2016年招生简章》为准。关于招生录取政策事宜由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学生日常管理相关的教学、学籍等事宜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于2016年3月21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深圳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授权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