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招生章程(2)

2016/6/23  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  阅读:  【放大镜】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并兼顾专业相关科目高考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录取遵循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同一专业志愿按照如下原则录取: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术科统考成绩×70%+高考文化成绩×30%=总成绩”计算,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术科高分考生。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报考我校音乐类、美术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认可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度的有关考生加分政策,承认享受加分政策考生的投档成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分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用人单位的要求,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需要符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的要求,请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慎重报考。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精神,我校严格执行文件相关规定,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学前教育专业和音乐学专业,请考生慎重报考我校学前教育专业和音乐教育专业;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考生,不宜就读师范类专业,请考生慎重报考我校师范类专业;美术教育专业不招色盲的考生,请慎报。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一)学费标准:

   语文教育和学前教育专业为:待定

   数学教育专业为:待定

   音乐教育和美术教育等专业为:待定

   (二)住宿费标准:

   高州校区:一类宿舍950元/年·生,二类宿舍700元/年·生(按专业班级安排住宿)。

   茂名校区:1200元/年·生(按专业班级安排住宿)

 

 第八章 学生资助办法

   第三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人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三档资助。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执行。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额度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学校对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设立奖学金制度。其中,分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类,奖金分别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500元、300元、200元。奖励面占学生总人数30%。

   第三十三条 新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新生,先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三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约500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减轻经济负担,同时也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

   第三十五条 学费减免: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及医疗救助等资助。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科

   联系人:李桦春

   监督电话:0668-3383808

   传    真:0668-3383012

   电子邮箱:lhc6699@163.com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高州校区:广东省高州市高师路1号,联系电话(0668)6618889、6617228、6618660, 传真电话(0668)6618889

   茂名校区:广东省茂名市西城西路6号大院,联系电话:(0668)3383012、3383069,传真电话:(0668)3383012

   学校网站:www.gdgzsf.cn              

   电子邮箱:zjk3383069@163.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6年5月17日由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适用于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2016年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委托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联系我们


  加微信群(备注:学校+姓名)  


  • 延伸阅读
  • 热门阅读

[找学校]    [招生简章]    [专业学费]    [录取分数]    [航拍视频]    [最新]


粤ICP备11094791号
【我要报名】  【回到顶部】  【放大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