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对广东省招生办公示符合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加分条件的考生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先录取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 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但鉴于医药卫生类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有肢体残疾的考生请慎重报考我校各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条件有要求,男性身高在1.60米以下、女性身高在1.55米以下的考生请慎重报考护理、助产专业;请“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医学营养专业。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报读我校护理、药学、医学检验技术、中药学、医学营养专业的考生需色觉正常,色弱或色盲者不予录取,如入学后体检复查发现色弱或色盲者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每生每年9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 党政纪检办公室
联系人:谭伟群
监督电话:0668-2904258
电子邮箱: 977481274@qq.com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668-2902148,2902527
传真电话:0668-2904192
电子邮箱: mmwxxsk@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mmjkzyxy.com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于2016年3月18日由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2016年普通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