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出档考生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的50%,术科成绩的5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美术术科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的当年《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对各种符合优先录取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我院美术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是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上述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建筑工程系、信息工程系和机电工程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800元(以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管理系、会计系、外文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以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所有专业的学生的住宿费为:6人间(配空调)每生每年1500元,4人间(配空调)每生每年18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的政策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制度。奖学金与每年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挂钩。奖励给优秀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以安排在校内外进行勤工俭学活动。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广州东华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纪检监督办公室
联系人:唐子峰
监督电话:020-87475139转826
传真:020-87475139转829
电子邮箱:1546696351@163.com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7475139转808
招生办电话:020-87470138
传 真:020-22693188
电子邮箱:gzdhxyjy@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gzdhxy.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州东华职业学院于2016年3月19日由院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院2016年度专科(高职)招生工作。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招生规定不一致的,则以国家和省的招生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委托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东省录取批次:第三批专科B线和高职“3+证书”批次;外省录取批次详见当地招生专业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