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文科类专业每生每年13800元,理工科类专业每生每年148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15800元。
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务院、省教育厅和我校的相关规定,我校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第三十条 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二)学业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三)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
(四)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可获8000元/人/学年);
(五)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获得政府的教育资助,包括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以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退役士兵(不包括士官)复学、或通过技能考试录取入学(限于生源地在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和江门恩平)按每人每年可享受广东省7000元的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按学年提出。
(六)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根据学生申请,可以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可以达到8000元。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按照应缴纳的学费实施资助,每学年获得资助最高可达到8000元。
(七)学校设立“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八)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
(九)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助学岗位。
(十)我校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建立了“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十一)工信部中大领军人才班•华夏关爱失学学生成长公益计划是工信部中小企业领军人才(中山大学岭南学院)(下称“领军人才班”)及领军三班全体同学作为主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社会公益计划。
资助对象为2016年被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录取,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群体。符合下列情况的新生优先资助:
1.孤儿;
2.家庭特困学生;
3.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异的单亲特困学生。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党委办公室;
联系人:阳 斌
监督电话:020-87868961
传真:020-87868989
电子邮箱:815259174@qq.co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7864999、87865222
传真:020-87864999
电子邮箱: lxoy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zhxtc.cn
招生网址:http://zsw.gzhxtc.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夏职业学院于2016年3月20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华夏职业学院2016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