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美术类、体育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四条 音乐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30%、术科成绩的7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内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需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广东省内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艺术类专业以及建筑设计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园林工程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和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学费15000元/学年,其它专业学费13500元/学年。住宿费: 1700元/学年/四人间(空调房),1200元/学年/六人间(空调房)。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维嘉奖学金,奖励入学成绩优秀的新生,其中一等奖学金3000元,二等奖学金2000元,三等奖学金1000元。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可获得8000元/人/学年);
第三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
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学年);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出资为每名新生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医疗保险(在校期间共三年);
第三十七条 学校出资为每位新生提供校服两套(夏、秋运动服各一套)。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八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部门:督察办公室
联系人:马亚光
监督电话:(020)87985328
传真:(020)87985190
电子邮箱:385318388@qq.com
第三十九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7975666
传真:(020)87975777
电子邮箱:gz14136@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zcc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zccc.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广州城建职业学院于2016年3月18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城建职业学院2016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